05.24 2018年,用人單位若對勞動者做出這種行為,小心賠得褲子都沒得穿

如今,許多單位為了提高員工工作效率,鼓勵他們努力工作,開始推行所謂的“狼性精神”,大搞“末位淘汰”制度。他們每個月都會進行業績評比,排在末位之人,直接開掉走人,連一點補償都不給。那麼,這種所謂的“末位淘汰”,真的合法嗎?真的不需要給勞動者補償嗎?

2018年,用人單位若對勞動者做出這種行為,小心賠得褲子都沒得穿

首先,根據法律,“末位淘汰”是不合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佈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必須要明確的是,“末位淘汰”與解除勞動合同之間絕對不可等同,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依法進行。從勞動合同法看,我國法律沒有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用人單位若對勞動者做出這種行為,小心賠得褲子都沒得穿

在《勞動法》中,“不勝任工作”是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在進行“末位淘汰”時,單位也將“業績排在末尾”視為“不勝任工作”。然而在法律中,業績排在末位並不能說是“不勝任工作”。而且即使是不勝任工作,也應對其進行重新培訓或者調崗,若重新培訓、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才能辭退勞動者。

即使是辭退勞動者,也不是讓他直接走人,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用人單位若對勞動者做出這種行為,小心賠得褲子都沒得穿

因此,如果公司利用這個考核制度強制和績效考核排在末位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積極與公司協商,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大家一起投訴這種“吃人”的企業,一定能讓他們賠得連褲子都沒得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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