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多处取得收入,以“工资薪金”还是以“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丈夫大王:老婆,这个月我帮客户做了一个室内设计,有8000元的外快收入,加上我的工资9000元,这个月我们可以过得宽裕点了.......

妻子小美:老公太棒了,我某宝的购物车终于可以清一清了。还有,我决定买下那个看中已久的口红,我觉得那个颜色太适合我了.......

丈夫大王:好,好,好,买,买,买。心想,其实外快有9000元,我少报给老婆的1000元也能纳入我的私房钱账户。

过了几天,工资到手了,外快到手了。

但说好的9000元的外快,到帐只有7560元。

打电话给客户问怎么回事,客户说少的那部分是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不对呀,自己每个月的工资也是9000元,但是缴纳个税只需要缴纳个税545元(此处忽略允许税前扣除的五险一金

大王觉得被坑了,连忙咨询从事多年财务工作的好友,没想到朋友也“站”在客户那边,说客户的算法是正确的。

因为大王9000元的工资是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9000元外快是以“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王不但私房钱的如意算盘没打成,说好的8000元外快也“缩水”了,这下得好好跟老婆解释一通。

........................................

“工资、薪金”项目计算个税扣除3500元(外籍人员扣除4800元)后,税率呈阶梯式(具体见下表)

多处取得收入,以“工资薪金”还是以“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而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针对税率加成问题,简单制作下表:

多处取得收入,以“工资薪金”还是以“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是的。目测“劳务报酬”项目比“工资薪金”项目个税重得多。

我们经常被提醒:有多处取得收入别忘了申报个税。

那么问题来了,“多处”取得收入应该是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还是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呢?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通俗点讲:前者是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劳动者的出勤时间、岗位职责受用人单位约束。时间上通常也是"长期”为主,例如,半年或一年以上。

后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以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达成协议。例如,一场演讲、翻译一篇稿件。

劳务报酬所得,通常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

所以,“多处”取得收入是以哪个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据以上表述来判断。

多处取得收入,以“工资薪金”还是以“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