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多處取得收入,以“工資薪金”還是以“勞務報酬”繳納個稅?

丈夫大王:老婆,這個月我幫客戶做了一個室內設計,有8000元的外快收入,加上我的工資9000元,這個月我們可以過得寬裕點了.......

妻子小美:老公太棒了,我某寶的購物車終於可以清一清了。還有,我決定買下那個看中已久的口紅,我覺得那個顏色太適合我了.......

丈夫大王:好,好,好,買,買,買。心想,其實外快有9000元,我少報給老婆的1000元也能納入我的私房錢賬戶。

過了幾天,工資到手了,外快到手了。

但說好的9000元的外快,到帳只有7560元。

打電話給客戶問怎麼回事,客戶說少的那部分是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

不對呀,自己每個月的工資也是9000元,但是繳納個稅只需要繳納個稅545元(此處忽略允許稅前扣除的五險一金

大王覺得被坑了,連忙諮詢從事多年財務工作的好友,沒想到朋友也“站”在客戶那邊,說客戶的算法是正確的。

因為大王9000元的工資是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9000元外快是以“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大王不但私房錢的如意算盤沒打成,說好的8000元外快也“縮水”了,這下得好好跟老婆解釋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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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項目計算個稅扣除3500元(外籍人員扣除4800元)後,稅率呈階梯式(具體見下表)

多處取得收入,以“工資薪金”還是以“勞務報酬”繳納個稅?

而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徵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徵十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針對稅率加成問題,簡單製作下表:

多處取得收入,以“工資薪金”還是以“勞務報酬”繳納個稅?

是的。目測“勞務報酬”項目比“工資薪金”項目個稅重得多。

我們經常被提醒:有多處取得收入別忘了申報個稅。

那麼問題來了,“多處”取得收入應該是按“工資、薪金”申報個稅,還是按“勞務報酬”申報個稅呢?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

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工資、薪金所得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勞務報酬所得則不存在這種關係。(政策依據:(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

通俗點講:前者是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僱傭關係。勞動者的出勤時間、崗位職責受用人單位約束。時間上通常也是"長期”為主,例如,半年或一年以上。

後者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以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達成協議。例如,一場演講、翻譯一篇稿件。

勞務報酬所得,通常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四)項

所以,“多處”取得收入是以哪個項目申報個人所得稅,可以依據以上表述來判斷。

多處取得收入,以“工資薪金”還是以“勞務報酬”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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