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雲聯惠是否合法的嗎?

全仔37180161


歡迎在點擊右上角關注:「太平洋電腦網」,不定時放送福利哦。

對不起,是不合法的。

我們打開雲聯惠的官網發現,上面有廣州市公安局的公告了。

廣州市公安局的公告對比其他民間機構、私人消息什麼的權威多了吧?所以,大家還是要相信廣州市公安局發佈的消息,一定不要聽信什麼民間消息、小道消息、內幕消息,不然很容易就讓自己蒙受傷害了。

那麼雲聯惠到底幹了什麼?

廣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佈消息:“5月8日,廣東省公安廳部署廣州警方開展收網行動,成功摧毀“雲聯惠”特大網絡傳銷犯罪團伙,黃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動中落網。經查,雲聯惠以“消費全返”等為幌子,採取拉人頭、交納會費、積分返利等方式引加入,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對的,就是傳銷和騙錢的。所以,這個世界真的是公平的,沒有不勞而獲。雲聯惠宣傳冊稱:“雲聯惠商業大系統”,以“消費資本論”和“財富永動機”為理論進行傳銷活動。

整個模式就是:成為雲聯惠註冊會員的消費者,然後到指定聯盟商家消費,然後加盟商家提交消費總額的16%給雲聯惠。雲聯惠以每天萬分之五左右的返還比例,以積分轉換形式持續返還給消費者和商家,按照這個道理,最後會累計返還116%,直至返還完為止。

但是大家想想啊?商家給了商品,拿到了錢(這是天經地義);但是消費者拿到商品,又拿到了錢?返還給消費者的錢從哪裡來的啊?雲聯惠!那麼雲聯惠的錢從哪裡來的啊?就是不停地拉人頭,忽悠別人來消費,然後補貼上一家。這種模式肯定是傳銷來的了。

其實一年前多之前,國家就點名批評了!

經濟日報2017年11月報道,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巡查發現,我國互聯網上的“互聯網購物全返”平臺盈利模式存疑,存在突出風險。其中雲聯惠被點名!但是那個時候很多人都被據我利潤衝昏了頭腦,依然不理性,繼續投入資金。最終就造成這樣的事情出來。傳銷的模式開始之後就不能停下來,因為需要一直吸血才能給前面的付費玩家支付錢。

所以大家以後投資一定要看清楚,理性投資,有傳銷嫌疑的一定要看清楚再下手,不行的話問問在相關的朋友。利潤太高的也要小新,天不會輕易丟餡餅的。

如果有被雲聯惠騙了的朋友一定要聽從公安局的指示合理維權,做好登記工作提前。


太平洋電腦網


在現階段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公司註定走向違法或跑路。決對不要碰觸這類行業!!!我們沒這個頭腦玩不過他們的。最後被坑的不是笨人也不是聰明人,而是那些被蠅頭小利,和他們畫的大餅矇蔽雙眼的人。下面我們瞭解一下這個公司和他的性質,以及他為什麼會終將走向滅亡的根源。

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聯惠)由廣東本土民營企業家黃明先生投資創建,於2014年1月在廣州工商局註冊成立(目前註冊資金為100001萬元)、2015年4月正式上線運營,是一家以經營消費資源(消費商)為主要內容的創新型電商平臺公司。
雲聯惠總部位於廣州市第三中軸線與珠江黃金岸線的交匯處——海珠區保利叄悅廣場,已先後在中國大陸大部分省、市、區建立代理公司,並將在香港、臺灣、澳門、美國、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澳大利亞等地籌備組建雲聯惠分支機構和辦事處。

雲聯惠秉承“為客牟利,促進銷售,培養行業領袖;傳遞財富,傳承共贏,傳播事業博愛”的企業發展理念,順應近年來經濟和社會發展亟需變革、創新和轉型的潮流趨勢,緊緊把握國內國際時尚生活主線,經過兩年多時間的運作,已經發展成為一個國際化、多元化、系統化、專業化的國際商業互動消費創業型全新企業,為推動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國夢”發揮直接有效的促進作用。其中最重要的“雲聯商業大系統”是由雲聯惠自主研發、擁有獨立知識產權的消費返還系統工具,以買方利益最大化為導向,以消費資源為經營內容,以雲狀聯合為經營載體,顛覆性地創造了一種全新的“消費積分返還”商業模式,並以此打造了一個合作共贏、多方得利的平臺和促銷工具,有效地把消費資源轉化成消費資本和消費生產力,從而有效地提高人民群眾的消費能力,激發巨大經濟潛力和市場需求,以消費拉動生產,促進供給側改革,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可以說是一種市場營銷和社會消費的顛覆性革命。

這都是他們的宣傳資料和口號。

我仔細研究了雲聯惠的模式,最大的問題就是運營怎麼可持續?假設會員單筆消費10000元,雲聯惠提取了1600元。按每天按萬分之五左右的比例返還,1600元約275天就返還完。加之雲聯惠總的返還額度是10000元(返給會員)+1600元(返給商家),明擺著是虧本生意,它靠什麼來持續?

無非兩條路:一是持續消費讓雲聯惠持續進賬,後面的錢來補前面的賬;二是275天保留的現金流用作投資,靠盈利來彌補返還金。做投資,現金流則涉及資金託管和監管,怎麼保障安全性?雲聯惠沒有給出答案。而第一種用後面的來賬補貼前面的返還金,等於是拉人頭,最後的人要面臨資金斷裂風險。

再看看他們的股東都是誰?

通過這三圖不難發現他們的自然股東和法人股東實際上都是這幾個黃姓的人。更有意思的是,我還發現他們官司不斷。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粵01民終86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
法定代表人:黃觀勇,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盧重旭,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陳實,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菊,住四川省古藺縣。
委託代理人:王金鍵,廣東聯合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穎微,廣東聯合發展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雲聯惠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16)粵0112民初40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首先,雲某惠公司、陳菊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雲某惠公司主張與陳菊沒有勞動關係,但陳菊提交了雲某惠公司為其發放的工作證,雖雲某惠公司予以否認,但陳菊提交的工作證與之前五案的勞動者所提交的工作證一致,雲某惠公司在之前的案件中已予以承認。同時雲某惠公司已確認向陳菊發放工資,雲某惠公司的股東也以個人賬戶向陳菊發放工資,陳菊從事的工作內容亦是雲某惠公司的項目,雲某惠公司並無證據推翻上述事實,同時亦無提交證據證實陳菊屬於毛某團隊人員。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綜上,原審法院對雲某惠公司的主張不予採信,認定雲某惠公司與陳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雲某惠公司的入職時間,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的入職時間應由用人單位舉證。本案中,雲某惠公司未有證據證實陳菊的入職時間,僅主張應按照銀行流水發生的時間,但云某惠公司又稱公司在向陳菊直接發放工資之前曾試過由毛某轉發工資,故按銀行流水發放的時間認定陳菊的入職時間顯然不符合事實。因此,原審法院對陳菊的主張入職時間予以採納。至於離職時間,雖雲某惠公司主張陳菊2月1日離職,但庭審中雲某惠公司確認有在3月25日要求陳菊搬離員工宿舍,也沒有證據證實陳菊在3月25日之前已經辦理離職手續,故原審法院認可陳菊的離職時間應為2016年3月25日。
關於2016年2月1日至3月25日的工資問題,雲某惠公司並未提交證據證實上述期間陳菊已離職,故云某惠公司仍應向陳菊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雙方對仲裁確認的數額無異議,原審法院予以確認,陳菊2016年2月份工資應為2000元,2016年3月1日至3月25日的工資應為1747.12元。
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但並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故云某惠公司應向陳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雲某惠公司已明確僅對仲裁認定的入職時間有異議,對其他的計算標準、方式、數額等均無異議,但原審法院現已認定陳菊的入職時間與仲裁認定的一致,陳菊對仲裁裁決的數額亦無異議,故云某惠公司應按仲裁裁決的數額向陳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即應為10285.68元。
雙方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原因各執一詞又均未能提交證據,原審法院認定應視為雙方協商一致,由雲某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雲某惠公司應向陳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285.71元(1285.71元/月×1個月)。
案件受理費由雲某惠公司負擔。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廣東雲某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陳菊2016年2月份工資2000元、2016年3月1日至3月25日工資1747.12元;二、廣東雲某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陳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85.71元;三、廣東雲某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陳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0285.68元;四、駁回廣東雲某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廣東雲某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判後,雲某惠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與陳菊不存在勞動關係,其無需支付陳菊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工資和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本案訴訟費用由陳菊承擔。上訴事實和理由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對證據採納有偏差,據此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1、我司與廣東雲某國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雲某國驥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黃某作為我司股東和雲某國驥公司的董事長,其賬戶有支付陳菊款項的記錄,不能因此認定我司與陳菊存在勞動關係。2、黃某作為雲某國驥公司的法人和股東,還是和毛某團隊簽訂合作協議的當事人,陳菊與雲某國驥公司的關係更加合理。而且陳菊提供的工資發放明細表,不能體現該表是我司製作的,而是屬於雲某國驥公司的工資明細,僅以上面有黃某的簽名便認為為我司的工資明細表證據不足。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致使判決結果違反法律規定的原意。1、我司與陳菊從無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我司一致認為陳菊是雲某國驥公司與毛某團隊合作而安排來進行項目運作的,如果僅因為我司接受雲某國驥公司安排如同陳菊一類人員的服務,就承擔勞動合同法的責任,是絕對的不公平。2、一審法院對陳菊入職時間的認定所適用的法律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在陳菊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對我方以銀行流水作為勞動關係產生時間不予採納,而又以毛某從黃某或雲某國驥公司取得款項發放以及工作證作為證據視為勞動關係產生的時間是錯誤的。
陳菊答辯稱,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雲某惠公司主張其與陳菊不存在勞動關係,故其無需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但本院審理期間,其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證據予以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本院認可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即對雲某惠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原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雲某惠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瑞暉
審判員  崔利平
審判員  印 強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劉海傑

呵呵怎麼樣他們各種高大尚的頭銜下,連員工的工資都不肯發!!

所以還是那句話,大家遠離這種公司。踏踏實實工作,誠信創業。一定會越過越好。

喜歡我的回答的朋友們,歡迎大家關注我!!!!!!!


念滿的專屬經紀人


5月8號該公司總部已經被廣州警方徹底查辦,有關團伙骨幹也全部落網,該公司網上商城關閉,APP已不能登錄。已可肯定,絕對的不合法了。

關於這家公司的違法行為,本人已於20天前就開始進行曝光與警示,共發答題文章十幾篇,大家可加我關注閱讀,該類行為明顯是龐氏騙局的類型,大家應及早發現不要去參與。

各地政府也在各大電視臺對關於非法集資的十大定義標準做了全面的警示,其中第一條就含有此類消費全返為幌子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類型,大家一定不要參與。

但有很多已經參與其中、甚至從中受益的人受利益的驅使,不斷去拉新人進來。並且都已經公佈該違法屬性,依然繼續不斷拉人交納加盟代理費用,是很多後來者深受其害。所以它屬於非法集資,儘快報警解決。

大家一定遠離非法集資、遠離傳銷。

大家如有不同見解,請在下方回覆交流。如發現各種騙局,請給予曝光,以警示更多人。

想要了解更多關於直銷傳銷騙局,請加我關注閱讀如《直銷三大陷阱》等文章,記得點贊喲!


遇我得福



任何騙子都是以非常正確的形式,美麗的外表,燦爛的陽光,耀眼的光芒,來展示自己,展示企業,掩飾謊言。

雲聯惠利用人們對互聯網經濟互聯網金融等新經濟新模式新業態等國家倡導。官方界定不清,理論界探討,民眾不懂的環境中,採取看似合法,或者說走在法律邊沿的行為。

其經營盈利模式,創富能力,永續經營。這些企業經營必須的條件,沒有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和實踐體系。沒有盈利模式的保障系統,最後的結果一定會走入龐氏騙局。

大家知道查爾斯.龐茲騙局的基礎,就是利用高利為誘餌,用後面人的錢,去支付前面人的錢,當這個故事,一直有後面源源不斷人參加,而且後面參加的人遠遠大於前面的人,這個騙局就就不會破滅。

據我們瞭解雲聯惠是拿到了國家有關部門發的營業執照。其中也會有相應的經營項目與範圍。這是我們大家看到的事實,如果連這種起碼的硬件設施都不存在,那工商部門早就查處了。

事情往往不是那麼簡單,也不會是雲聯惠設立之初就是要,違反法律與欺騙的。關鍵是經營模式,永續經營,利潤。如果以上三個問題能夠解決,雲聯惠的經營還是可以的。關鍵三個問題解決不了,資金規模達到一定數量,又沒有管控能力,和盈利能力時,問題一定會出來。當承諾無法兌現的時候,形成一個城市或者一個區域維穩的時候,公安治安的角度就會出手。當資金數量很大的時候,所形成的突發事件,一定會拿出中國人民銀行前一個時期,還有銀行保險監督會聯合發文,對於返利銷售的風險提示。作為依據還有非法集資,擾亂金融次序,傳銷等規範文件來對號入座。

總之,消費者還是要提高警惕,防止被騙。一定不要把資金以會員費等形式的前期投入。這是防止受騙的基礎保障。沒有經過任何勞動與服務就會獲得資金的回報,是沒有任何保障的"局"。這個問題一定會經不起時間的考驗。


時剛軍


大家好,這裡是一位金融理財愛好者,歡迎對理財感興趣的朋友關注我~


其實,雲聯惠是一個違法傳銷騙局,這樣的事情也得到不少媒體曝光,包括被央視曝光。所以,廣州警方才將其摧毀。


“雲聯惠”購物平臺交易量甚少,多位加盟商的家屬指控這是一家“空殼網店”,主要靠收取聯盟商家16%的營業額維持運營,其他收入甚少。  

有不少人表示:普通會員每一筆消費,平臺都要貼錢返利。這部分資金缺口,靠的是更多會員交錢來填補,只有以滾雪球般幾何倍數增長的業績才能支撐巨大的“返利”。 如果按照雲聯惠說的這樣發展下去、以後中國的人都不用工作了、反正消費了又全返、還需要繼續工作嗎?覺得一點都不現實。  那麼,這種模式的本質是什麼呢?它與“萬家購物”的的模式又有什麼區別呢?根據從多位加盟商的家屬獲知的信息,這種模式與“萬家購物”的模式如出一轍,都是在消費後來者的錢。這個模式需要不斷有後來者加入才能保證前面消費者的返現。類似於金字塔,越遲加入的人每天的返現越少。假如哪一段時間消費額少了,很容易出現資金斷裂。不是每個消費者都願意在你這裡買。銷售額這東西誰也保證不了。

在此類“消費返利”類案件,主要可能涉嫌的非法集資類犯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但是筆者認為,目前來看,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證據難度還比較大,這也是為何目前警方公佈的涉嫌罪名只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提醒受騙的人,現在公安部查封雲聯惠了,如果你被詐騙,就儘快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登記吧!還有,現在社會上仍有不少類似雲聯惠的傳銷騙局,所以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上當受騙。消費百分百反悔,顯然是不可能的,大家不要被忽悠了!


完美並不美的人生


看了不少人的回答也看了評論 發現有很多傻逼都是很愚昧無知的 只看表面 最糟糕的感覺還理直氣壯 我作為一個受害人的家屬 我很負責任的講 雲聯惠是違法:

吸引投資者投錢 投進去的錢按照每日萬分五返還 最終返還數字是投資本金的6倍 這個很大吸引 也是很大的坑 哪家機構能夠這樣承諾的?6倍啊!現在銀行保本理財有個年化3.8已經是搶著要,p2p有年化14已經覺得相當危險!

經瞭解雲聯惠吸引到的投資款,就將其完全當做平臺交易後商家讓利所得的16%,等於刷單(虛假消費)!然後將投資款分給以往投資者的返還份額,這樣大家就錯覺它能不斷返還!

實際上返還的錢是後面投資者的本金!這樣坑越來越大,越大越要拉人投資,報出回報越來越大,大家都想著等分錢回本再賺!這樣不是傳銷!?還有垃圾傻蛋說合法!?還有說它造福社會!?得層次有多低的人才會這樣想!?

最後,明白了嗎!?還在理直氣壯寫好話的極品,你們自己反省一下自己是多麼的愚昧多麼的無知多麼的是人家眼中的傻逼!


KwokZiHua


肯定是合法,工商局註冊了吧,消費者出錢已得到了商品,商家讓利己把商品銷售出去賺了錢,大家都有得益,後面怎麼樣也無所謂吧,說他是騙子的都是實體店老闆生意受衝擊而也,馬雲,東京他們賺錢很分你消費者嗎?


梅李稠


雲聯惠不損害任何個人,不損害國家利益,不損害商家利益,我們在雲聯惠聯盟商家購物消費了,得到了我們本不應該得到的返還,商家的客流量增加了,國家的稅收增加了,那些說雲聯惠是傳銷的人,請問你是否瞭解真正的傳銷是什麼?瞭解雲聯惠嗎?雲聯惠它騙你了什麼利益?不參予,就胡亂說某個平臺不好的人,你有資格亂說嗎?


昨日重現43825849


不等於公司註冊就合法,關鍵看做的事情,目前這樣的平臺氾濫,很多是打擦邊球,建議搽亮眼睛。


王邦宇,互聯網從業20年,軟件、硬件開發經驗,希望為你解答問題。

歡迎在評論中發表自己不同的觀點

關注我,一定互關注你,我的粉絲有你更精彩


王邦宇


首先現階段他是實實在在給老百姓帶來了可觀的利益,不否認,因為我身邊很多人做這個早,本早就回來了,每天1000多的盈利,我那時候都心癢癢,可還是覺得不確定的因素太多了,國家不認可他就是非法集資,雲聯惠,他的盈利模式值得懷疑,一旦進入會員少了,資金鍊供求不足,拆東牆補西牆的返利模式就會到此結束,捲款跑路的類似平臺多如牛毛,所以說且“投”且珍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