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4 保險到底保險嗎?

保險到底保險嗎?

每逢初一、十五,很多人都會到寺廟祈求多福增壽、平安健康。香火錢更是必不可少,一方面是捐獻給寺廟做日常供奉香燭的開支,另一方面是表達自己的崇敬與虔誠,期望靈驗。

保險亦如此,我們交給保險公司的保費就像“香火錢”,但上了保險並不“保險”,交了保費不能保佑我們平安健康,畢竟疾病都是不請自來,意外都是突如其來,養老更是早晚得來。那交給保險公司的“香火錢”有什麼用?

保險公司雖然沒有使風險消失的特性,但它有風險轉嫁的功能。一旦發生風險,保險公司會賠付比自己繳納“香火錢”多幾倍乃至幾十倍的保險金,以彌補風險帶來的創傷。璀璨的生活備受摧殘,是因為我們沒有保護好現金。因此,保險公司保護的是我們的“現金”。

保險保障現金之一:收入

一個人的財富就像蓄水池——收入從入水口進入水池,支出從出水口流出水池——蓄水池中的財富能積累多少錢,不在於出水口有多小,而在於入水口有多大,因此收入的多少至關重要。

我們都希望用錢生錢,實現財務自由,不再為了掙錢而出賣自己的時間。但在實現財富自由的路上,收入是最重要的一環,這個時候收入大量流失甚至中斷是最大的風險,不僅是對現狀的打擊,更是對長遠的創傷。

· 補償現金大量流失

投資最重要的不是追求高收益,而是風險控制,資金越多越看重這一點。因為如果財富減少50%,想要利用投資的方式回本,就要實現100%的收益。所以大幅虧損或者現金大量流失是對自己的財富積累最大的傷害。被譽為股神的沃倫巴菲特分享過投資成功的三個秘訣:“第一,儘量避免風險,保住本金;第二,儘量避免風險,保住本金;第三,堅決牢記前兩條。”

個人財富大量流失,除了投資大幅虧損外,還有疾病。當患者躺在手術檯上,主治醫師告訴他的家屬目前有兩種治療方案:“

A:用藥保守,藥價低,而且都可以用社保報銷,但療效一般。

B:用藥積極,藥價高,大部分都是自費藥,但療效很好。“

家屬一定都選擇B方案。

醫療費的支出雖然不受自己控制,但我們可以準備更多的現金或者配置報銷自費藥的醫療保險保護我們的現金。

如果病情嚴重需要一筆50萬的醫療費用,這時沒有足夠現金,只有一套住房,就只能變賣房產,由於緊急兌現,免不了折價出售。如果有一份50萬保額的重疾保險,就完全可以保住房產的價值,確診就拿到這筆應急保險金應對疾病。

一份50萬保額的疾病保險,從另一個角度看就是在給自己或者家人減輕50萬的負擔,保證了應急現金的流動性要求,能夠在緊急需要50萬重疾醫療費時及時拿到這筆錢,這就是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避免我們的現金大量流失。

· 補償現金長期中斷

賺錢少不可怕,可怕的是長期的高收入突然中斷。所以收入越高,越應該保障自己的賺錢能力,使得持續的高收入不會中斷,不給家人的生活帶來創傷。Mr.Zhang月收入3.5萬,把孩子送去私利國際幼兒園接受教育,如果這個時候收入突然中斷,無法維持教育費用,只能選擇轉園。原來的生活水平發生鉅變是任何人無法承受的,就像用慣了大屏手機,再用小屏的就很不習慣一樣。

我們的賺錢能力如何保護呢?

賺錢能力就是我們常說的身價,一個人賺錢能力越強,身價就越高。給自己投保符合自己身價的人壽保險或者重疾保險(比如一個人的身價是100萬,就給自己投保100萬的保險),可以保障收入損失,一旦發生風險,賺錢能力絲毫不受影響。

如何計算我們的身價呢?

身價就是創造財富的能力,如果一個人每年的年收入是20萬,那麼他的身價就是500萬左右,因為以一年期低風險利率4%計算,500萬*4%=20萬,500萬的現金可以每年穩定創造20萬的收益,就像一個年收入20萬的人一樣。

因此:身價=年收入/一年期低風險利率


保險保障現金之二:財產保全

我們的財富除了生老病死的風險,還有法律風險。最常見的就是婚變分割、遺產繼承和債務糾紛。

婚變分割

以婚變分割為例:“晉江某集團老闆嫁女兒,嫁妝2億元,刷新了福建嫁女紀錄,網友紛紛祝福的同時也有另外一種聲音:“如果發生婚變,鉅額財富如何分割?”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從婚姻財產角度來看, 什麼屬於婚前財產?什麼屬於婚內個人財產?現金、股票、保險、黃金、轎車、房產等都有什麼性質?婚前獲得的財產,哪些財產的所有權會在婚後改變?這都是有區別的。

一名女性企業主曾與筆者溝通過這個問題:她離異無子,目前是不婚主義,想把自己的財產都給小侄子,就是因為千萬財產因為一次婚變折損近半,失去了感情,也損失了財產,如果在婚前做好規劃,絕不會有如此結果。

在婚前規劃的保險產品是比較安全的婚前個人財產。設定好保單關係人及產品類型,這份保單就可以成為個人財產,而且不會發生銀行卡/工資卡出現的財產混同情況。

遺產繼承

繳納遺產稅的國家在繼承遺產時,必須繳納足額的稅金才可以將遺產繼承到自己名下,而且這筆稅金要以現金形式徵收。沒有這筆鉅額現金是無法繼承遺產的,提前規劃出一筆免交遺產稅的現金,用於繳納遺產稅是高淨值人群必須考慮的問題。

但我國目前並未開徵遺產稅,也從未發佈遺產稅相關條例或條例草案。在我國“是否徵收”、“何時徵收”、“怎麼徵收”還未可知,但提前配置並無壞處。

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點是:如果一個有鉅額債務的人突然離世,他的遺產是要優先償債的。《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但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被視為遺產,這筆現金就能保護下來,談到債務,就引出了財產保全的又一個重點:債務糾紛

債務糾紛

“保險避債”的理論基礎是《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你可以在沒有債務的時候,提前做好財產規劃,利用保險規避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風險。用保險做“債務隔離”的前提是沒有惡意避債,而且身故受益人一定要指定,並且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要出現有可能出現債務的人,這樣才是合理且科學的保險規劃,讓我們的現金收到法律保護,不會被凍結甚至大量流失。

現金就像血液,維持我們的正常生活,保護好現金就是保護好我們正常的生活。

保險是否保險,要看是否做好科學配置,保障我們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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