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為什麼電魚會被判入獄?

陳西


有這麼一個案例我們先來看一下:

朱某等4人在明知道是禁漁期期間,受到利益驅使,四人攜帶自制的電捕魚工具,在禁漁水域電捕魚。4人分工合作,由朱某負責電捕魚設備進行電魚,其他3人負責捕撈,被正在執法的漁政執法人員逮個正著,在現場查獲了電魚設備,及4人非法捕撈的各類魚共記《1.19公斤》,公安機關迅速介入調查。並有檢察院於當年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最後判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18個月,其他3人判處拘役1月。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用電魚設備捕魚是違法的,特別是在禁漁期間。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處罰用《電捕魚工具捕魚》的呢


《漁業法》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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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觀點:我覺得這是因為電魚的嚴重性,國家對每種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都是不一樣的,主要還是根據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後果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決。別看別看電魚表面上看起來只是捕魚而已,捕上來的只是一些魚類資源,但其但來的潛在危害是非常大的,破壞的是整個水生態系統。


我國的漁業法第30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 電魚 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對於違法電魚 的行為,《漁業法》第38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 電魚 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電魚本來就是一種違法行為,電魚帶來的生態破壞是很嚴重的,生活在農村的小夥伴都應該知道以前田間隨處可見都是青蛙,特殊是下雨天,青蛙滿地跑,如今在河岸邊,下雨天基本上看不到青蛙出沒,導致這種原因的罪魁禍首就是電魚行為。因為青蛙春季產卵都是在河道里,產的卵附著在水草上,一旦有人電魚,那這些卵基本上很難成活,就算勉強生長起來那也基本上殘疾的多,活不了多久。青蛙是有益動物,可以吃消滅害蟲,如今青蛙幾乎滅絕,導致整個食物鏈斷裂,產生的潛在影響是很大的。電魚會導致整個水生態系統被破壞,漁業資源被破壞,魚類、蝦類、水生動物被電之後非死即殘,這種電魚行為可以稱得上是自掘墳墓、斷子絕孫,令人深惡痛絕。但是目前為止大多數被處罰的電魚行為都是以沒收違法所得及處以罰款,很少有被判入獄的。其實電魚行為在農村地區還是能夠看的到的,很多人還是抱著僥倖心理來做違法行為,說到底還是人太貪婪以及處罰力度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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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地人家


電魚和普通的捕魚不同,第一說人吧,電魚有一定的危險性,一不小心把自己或者別人電去怎麼辦,第二,對於生態環境,基本上可以說是滅絕生態,基本上無論大魚小魚還是其他水生生物基本上,都沒繁衍後代的能力。


逆希


電魚真的該挨千刀,為幾條魚而破壞水域生態,電擊波及過的魚,就算僥倖不死,也失去了繁殖能力,而且會長時間不進食。反正我是對電魚深惡痛絕,希望魚友們能站出來抵制一下這幫不懂生態的文盲敗類。


戶外運動FAN


電魚不分大小種類,其實就滅魚。很多種魚是國家保護魚類。還有一種漁民,專業靠魚船生話。俗話說: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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