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为什么电鱼会被判入狱?

陈西


有这么一个案例我们先来看一下:

朱某等4人在明知道是禁渔期期间,受到利益驱使,四人携带自制的电捕鱼工具,在禁渔水域电捕鱼。4人分工合作,由朱某负责电捕鱼设备进行电鱼,其他3人负责捕捞,被正在执法的渔政执法人员逮个正着,在现场查获了电鱼设备,及4人非法捕捞的各类鱼共记《1.19公斤》,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有检察院于当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最后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8个月,其他3人判处拘役1月。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用电鱼设备捕鱼是违法的,特别是在禁渔期间。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如何处罚用《电捕鱼工具捕鱼》的呢


《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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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我觉得这是因为电鱼的严重性,国家对每种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都是不一样的,主要还是根据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判决。别看别看电鱼表面上看起来只是捕鱼而已,捕上来的只是一些鱼类资源,但其但来的潜在危害是非常大的,破坏的是整个水生态系统。


我国的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 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于违法电鱼 的行为,《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 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鱼本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电鱼带来的生态破坏是很严重的,生活在农村的小伙伴都应该知道以前田间随处可见都是青蛙,特殊是下雨天,青蛙满地跑,如今在河岸边,下雨天基本上看不到青蛙出没,导致这种原因的罪魁祸首就是电鱼行为。因为青蛙春季产卵都是在河道里,产的卵附着在水草上,一旦有人电鱼,那这些卵基本上很难成活,就算勉强生长起来那也基本上残疾的多,活不了多久。青蛙是有益动物,可以吃消灭害虫,如今青蛙几乎灭绝,导致整个食物链断裂,产生的潜在影响是很大的。电鱼会导致整个水生态系统被破坏,渔业资源被破坏,鱼类、虾类、水生动物被电之后非死即残,这种电鱼行为可以称得上是自掘坟墓、断子绝孙,令人深恶痛绝。但是目前为止大多数被处罚的电鱼行为都是以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很少有被判入狱的。其实电鱼行为在农村地区还是能够看的到的,很多人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来做违法行为,说到底还是人太贪婪以及处罚力度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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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地人家


电鱼和普通的捕鱼不同,第一说人吧,电鱼有一定的危险性,一不小心把自己或者别人电去怎么办,第二,对于生态环境,基本上可以说是灭绝生态,基本上无论大鱼小鱼还是其他水生生物基本上,都没繁衍后代的能力。


逆希


电鱼真的该挨千刀,为几条鱼而破坏水域生态,电击波及过的鱼,就算侥幸不死,也失去了繁殖能力,而且会长时间不进食。反正我是对电鱼深恶痛绝,希望鱼友们能站出来抵制一下这帮不懂生态的文盲败类。


户外运动FAN


电鱼不分大小种类,其实就灭鱼。很多种鱼是国家保护鱼类。还有一种渔民,专业靠鱼船生话。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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