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申訴案件,申訴信訪,最高法和最高檢審查駁回,還可以走審判監督程序嗎?

血淚冤案138857276


關於"申訴案件,申訴信訪,最高法和最高檢審查駁回,還可以走審判監督程序嗎"的問題?

這是兩個不同的案件形式,相互之間沒有關係。

前者是刑事申訴,後者是行政信訪。

按照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工作條例》規定,行政信訪只負責行政事項,涉法涉訴事項依法處理。

也就是說:涉及行政事項由信訪辦理,涉及訴訟事項由司法辦理。

這就是著名的"訪訴分離原則"。

因此,只有涉及刑事案件並不服刑事判決的案件叫刑事申訴案件;

行政信訪不存在申訴,只存在行政複議,只有對行政複議不服的事項(也可稱為案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刑事申訴是司法程序。

因此,司法程序必須按級申訴,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

對於司法案件,只要是經過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案件,此案終結。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權,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憑證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廳申訴,如果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同樣駁回,此案的司法程序終結。

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一般人們凡是敢把案件向最高法、最高檢申訴的,其申訴事項都會通過各種渠道向黨和國家的各級權力機關報告,並通過各種媒體監督。

所以,刑事申訴只要無罪證據確實、充分,沒有人敢枉法,這就是正義在說話。

如果證據站不起來,真的沒有辦法,誰也更不會去枉法。

法律的公開性、規範性、正義性也在此。



二、行政信訪是行政事項。

所謂行政事項,就是共和國的各級組織、官員,在執行職務時,影響了企業或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單位和個人不服而提出的信訪行為,可以寫信,也可以人去。

現在國家信訪條例明文規定為信訪,就是寫信反映問題。

做這種事的程序是向上一級單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上一級組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辦法的若干規定》,在兩個月內,做出負責任的答覆或解決辦法。

如當事人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或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性事業檢察。


三、現在不少人不會打官司,也不會信訪。

如本問題的提出就是混亂的、不清晰的。

因此很容易誤導人,認為國家制度有問題,專門害百姓。

實際上,國家管理是靠制度程序管理,各負其責,各履其職。

只要方法得當,進入法定程序,誰都不敢胡來。

其實,刑事申訴案的本身就叫法律監督程序,在外國(英美等國)也叫第三程序(即一審、二審、三審),我們叫審判監督程序比"三審程序"先進。三審程序結束後即案件永遠終結。

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是從原審法院設立開始,不受我國"兩審終審制"司法程序限制,這是偉大的人民性。

只要無罪證據確實、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最後要說話,彰顯了司法的高貴和尊嚴。


管見了。


商世好


可以到判決法院同級的檢查院抗訴,由市檢遞交到省高檢(如果你的案子原來省高院駁回的話),省高檢會給你出一份抗訴申請書的可以抗訴成功。我有個十年的案子,是中院判的人情案件,初次高院駁回,我連續找最高檢,最高檢讓我回省檢,省檢說你回到市檢,由市檢審查法院如不公正,他會給我們寫抗訴書的,最後省高檢給抗訴了,唉好累啊最後得到遲來的公正。


愛玩兒63353134


只要沒經過實質性審理,或者又發現了新的證據。仍然可以走審判監督程序。


跨界的外科醫生


信訪是非正常渠道,非司法渠道,與審判監督程序不矛盾,可以兩條腿走路。關於審判監督程序如下: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合聲1



年輕旳老者


分析,據問君所言所給據所示,申訴,有憲法中其規定,刑事訴訟法也有其規定;信訪,信訪條例,為行政法規,國務院頒佈;國家信訪局發佈的有關信訪的行政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文件,這是行政方面。黨中央也有信訪改革性規定及有關信訪方面規定的規範性文件。檢察機關也有信訪,審判機關也有信訪,這是司法方面信訪。人大也有信訪,立法方面信訪。其他群團組織,其他等機關也存在信訪。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程序法。程序法自身也有救濟途徑規定建議自行查閱法條。申請法院再審,申請檢察監督,(注意訴訟終結,等),申請監察監督;複議,其他法中的複議規定。行政複議法中的行政複議等。層級監督等。行政監督,人大監督(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及地方性法規),司法監督,紀檢監督(黨紀監督)等,各不同。分清理清涉法涉訴案件。分清信訪案件。當無法理清,遇疑時,先考慮涉法涉訴,是否錯案。均無時,再行看信訪。否則,會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有時也有轉化型類,應注意,尚屬涉法涉訴案件。有時相互獨立,有時互有聯繫。問君所言,不可一概而論,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實際出發,準確分析,作出判斷!


泰山法律研究


準確的說,你這是案件申訴被駁回。申訴是已決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一項程序性權利。申訴只是希望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法院接收了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決定立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申訴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裁定駁回申訴。如果不服駁回,仍然可以申訴,如果沒有新證據仍將被駁回。請記住,是否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是法院決定的,不是申訴人能夠決定的。


不糊塗時塗糊不


題主問題應該是:1、向最高法申訴被駁回;2、向最高檢信訪申訴也不被支持。

如果以上兩項都是以審判監督程遞交材料的話,那麼僅剩審判監督程序中‘生效法院或上級法院院長髮現(當然是你反映,不然是你中彩了)提交審委會了’。如果你堅持,可走涉法涉訴信訪向司法機關遞交材料,詳情可查2014 年中央政法委關於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三個文件的規定。還有,合法判決由程序合法和實體合法內容組成,如果有錯也可以在這兩方面深挖,通過向監察委舉報法官枉法裁判,也可能導致再審。我自己案件也是這樣,現在法院都不肯接我的信訪材料,一二審法院接信訪材料我要求書面答覆,他們拒絕然後口頭胡應付。道路曲折,多保重吧!


剛正2


申訴案件至高法和高檢被駁回,證明此案公正性可真正結案了……信訪是你覺得所涉案件缺乏公正性和合理性就可以找政府相應管理此類法律部門和人的機構領導繼續申訴……(你的問題整得有點亂)


朱68170221


審判監督程序有二條途往徑,一向上級法院或本級法院申請再宙。二,向法院的再宙申請被駁回後,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院不支持監督後。三,涉訴信訪,到各可以接待的機關信訪窗口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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