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詐騙案移交檢察院多久,檢察院會通知被害人過去?

多年以後174614054


其實這個問題也可以擴展為:刑事案件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會通知被害人過去嗎?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時,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附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64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且該條同時要求檢察人員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應當製作筆錄附卷;當然,考慮到檢察人員直接聽取上述人員意見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上述《規則》第365條,也作了一定的變通規定,如下。

第三百六十五條 直接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有困難的,可以通知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

簡之,通常而言,檢察機關應當直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但如果直接聽取被害人等的意見有困難,可以要求其提交書面意見。

從具體司法實踐來看,檢察人員直接通知被害人來檢察機關作筆錄的情形並不多見,甚至不排除部分檢察人員直接省略了聽取被害人意見這一法定程序

應當事先聲明的是,我的這一觀點主要來源於我曾經在基層法院參與刑事審判多年的工作經歷,不同地區的檢察機關可能存在不同的做法。

雖然《刑事訴訟法》原則要求對於所有存在刑事被害人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都要聽取被害人的意見並做筆錄,但考慮到司法實踐的不同情況,也可能存在不通知、電話簡單記錄、要求書面提交意見等多種做法。如某地刑事案件數量多、辦案人員不足;被害人分佈範圍廣,要求他們全部來檢察機關作筆錄並不現實;部分被害人不願意配合檢察人員聽取意見等。

總之,實踐中刑事案件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檢察人員不一定會通知被害人過去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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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知被害人到檢察院,依照案件具體情況而定。

檢察院會在三天內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會在受理案件後三日內通知被害人,告知其案子已經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在該階段有聘請律師的權利,簽署《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同時聽取一下被害人對於案件處理的意見。但在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件的被害人不會再為籤一個名字跑一趟檢察院,那麼這些工作就被電話通知代替了,被害人可以在電話裡發表一下意見,另外,被害人對案件的一些不明白問題,檢察院辦案人員電話中給予諮詢和解答。事後,檢察院做一備註就算完成。


檢察院會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詢問被害人。

一般情況下,檢察院除了履行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外,不再會詢問被害人。但如果案件某些細節公安沒有問清,而且退查擔心公安也問不到“點兒”上,檢察院辦案人員會通知被害人到檢察院接受詢問,目的是核實清案件具體細節,掃除出庭支持公訴的一切疑問和障礙。但在實際辦案中,這樣做的情況也不多見。

被害人所要做的就是積極配合辦案機關。

詐騙案件中,公安機關偵查破案、追繳贓款;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支持公訴;審判機關依法判決。目的之一就是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因此,不管在哪個階段,需要被害人提供的或做出解釋說明的,被害人都要實事求是的做好配合工作,共同將犯罪的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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