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東莞掛牌成立臨時仲裁庭 房產糾紛維權又多了一個渠道!

“1000張房產交易單中,約有100張單出現糾紛,至少有5張單會走上訴訟。”

“2017年,東莞房地產中介協會接觸的糾紛案件中,約14%是協商解決,86%需要走司法途徑。”

“投訴並不能實質性解決糾紛,如何才能真正解決糾紛?兩個辦法,法院或仲裁。”

…………

以上話語均來自東莞臨時仲裁庭掛牌簽約儀式上。

2018年5月11日,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與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聯合舉行臨時仲裁庭啟動暨簽約儀式,這標誌著東莞臨時仲裁庭正式成立,雙方達成深度合作。

東莞掛牌成立臨時仲裁庭 房產糾紛維權又多了一個渠道!

據瞭解,參加本次大會的有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常務副會長郝飛、東莞房地產中介協會會長羅鳳、房地產中介協會協會秘書長鄭浩輝,以及其他來自中介協會各會員單位負責人、房地產中介公司等共計100餘人,會上詳細介紹了臨時仲裁庭成立的背景、成員構成、仲裁程序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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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臨時仲裁之路 啟法律服務之新

仲裁,是指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將民商事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處理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自中國仲裁法實施以來,國內的仲裁機構如雨後春筍般湧現。

在廣東,成立於1995年的廣州仲裁委員會,是全國組建最早的七個仲裁機構之一,至今處理了幾萬件民商事糾紛案件,受到業界及社會的廣泛讚譽和認可。

據悉,廣州仲裁委員會僅下設中山分會和東莞分會,但地方分會設立“臨時仲裁庭”的僅有東莞一家。那麼,臨時仲裁庭究竟是個怎樣的存在呢?它的裁決文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呢?

為了瞭解上述問題,首先得知道什麼是“臨時仲裁”。據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臨時仲裁部部長吳婷介紹,臨時仲裁是相對於機構仲裁而言的仲裁形式,是指當事人將其糾紛提交給信賴的仲裁員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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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臨時仲裁通常需要對接機構仲裁,並獲得機構仲裁的‘加持’,才具備法律效力。”吳婷表示,臨時仲裁比機構仲裁更凸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主要體現在:仲裁庭組成、仲裁程序、仲裁規則、法律適用及費用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合意產生。

臨時仲裁的裁決結果具有強制執行力

雖然臨時仲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並不意味著仲裁結果會有所偏頗。據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副秘書長、仲裁員蘇崎透露,在臨時仲裁案件時,仲裁員一般為“一主兩副”共計3名仲裁員,其中,雙方當事人可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主仲裁員可由雙方共同選定,或由臨時仲裁庭從專家庫中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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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崎以仲裁員和行業協會成員的雙重身份向與會人員分享其辦案經驗

在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仲裁庭有權獨立決定程序及裁決結果,不受任何行政和機構干預。當然,由於臨時仲裁是仲裁的一種形式,其裁決結果也是具有強制執行力以及普遍的可執行性,換言之,臨時仲裁庭的裁決文書也是會產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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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成立臨時仲裁庭具有重要的意義,能夠提升房地產中介協會的法律專業能力,進一步發揮調解功能,同時使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的糾紛直接通過臨時仲裁庭處理,方便、快捷且節約司法資源。”蘇崎在會上演講《調解&臨時仲裁——仲裁員辦案經驗交流與分享》,他表示,今後將與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共同推動臨時仲裁在解決行業糾紛中發揮更有力的作用。

房地產中介協會將繼續加強對失信違規行為監管

臨時仲裁庭的成立,不僅是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推動的,更是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努力的成果。據東莞房地產中介協會會長羅鳳透露,早在兩年前,中介協會就在策劃與仲裁委員會的合作事宜,併為此作出了許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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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常務副會長郝飛和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會長羅鳳代表雙方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

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常務副會長郝飛表示,與房地產中介協會合作組建臨時仲裁庭,就是為了搭建行業組織與仲裁機構之間的橋樑,“我能夠想象,臨時仲裁庭成立以後,房地產中介協會能夠更好的為東莞的中介機構提供更專業的解決糾紛服務。”

房地產中介協會秘書長鄭浩輝向房掌櫃透露,除了臨時仲裁庭外,為更好的推動中介行業向好發展,市房地產中介協會還將與深圳中介協會合作,建立失信名單互聯,屆時可通過官網查詢失信人員。

在此之前,東莞房地產中介協會還在去年3月15日,成立了自律及調解工作委員會,頒佈《東莞市房地產中介行業規範管理辦法》,意在對投訴、巡查等方式發現的不規範從業行為甚至違規行為進行全行業曝光、提請市房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措施進行處理,這有利於中介市場的日益規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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