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东莞挂牌成立临时仲裁庭 房产纠纷维权又多了一个渠道!

“1000张房产交易单中,约有100张单出现纠纷,至少有5张单会走上诉讼。”

“2017年,东莞房地产中介协会接触的纠纷案件中,约14%是协商解决,86%需要走司法途径。”

“投诉并不能实质性解决纠纷,如何才能真正解决纠纷?两个办法,法院或仲裁。”

…………

以上话语均来自东莞临时仲裁庭挂牌签约仪式上。

2018年5月1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与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联合举行临时仲裁庭启动暨签约仪式,这标志着东莞临时仲裁庭正式成立,双方达成深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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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参加本次大会的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常务副会长郝飞、东莞房地产中介协会会长罗凤、房地产中介协会协会秘书长郑浩辉,以及其他来自中介协会各会员单位负责人、房地产中介公司等共计100余人,会上详细介绍了临时仲裁庭成立的背景、成员构成、仲裁程序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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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临时仲裁之路 启法律服务之新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将民商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处理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自中国仲裁法实施以来,国内的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广东,成立于1995年的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全国组建最早的七个仲裁机构之一,至今处理了几万件民商事纠纷案件,受到业界及社会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据悉,广州仲裁委员会仅下设中山分会和东莞分会,但地方分会设立“临时仲裁庭”的仅有东莞一家。那么,临时仲裁庭究竟是个怎样的存在呢?它的裁决文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为了了解上述问题,首先得知道什么是“临时仲裁”。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临时仲裁部部长吴婷介绍,临时仲裁是相对于机构仲裁而言的仲裁形式,是指当事人将其纠纷提交给信赖的仲裁员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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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临时仲裁通常需要对接机构仲裁,并获得机构仲裁的‘加持’,才具备法律效力。”吴婷表示,临时仲裁比机构仲裁更凸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主要体现在: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仲裁规则、法律适用及费用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合意产生。

临时仲裁的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虽然临时仲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并不意味着仲裁结果会有所偏颇。据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副秘书长、仲裁员苏崎透露,在临时仲裁案件时,仲裁员一般为“一主两副”共计3名仲裁员,其中,双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主仲裁员可由双方共同选定,或由临时仲裁庭从专家库中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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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崎以仲裁员和行业协会成员的双重身份向与会人员分享其办案经验

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独立决定程序及裁决结果,不受任何行政和机构干预。当然,由于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其裁决结果也是具有强制执行力以及普遍的可执行性,换言之,临时仲裁庭的裁决文书也是会产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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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成立临时仲裁庭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提升房地产中介协会的法律专业能力,进一步发挥调解功能,同时使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的纠纷直接通过临时仲裁庭处理,方便、快捷且节约司法资源。”苏崎在会上演讲《调解&临时仲裁——仲裁员办案经验交流与分享》,他表示,今后将与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共同推动临时仲裁在解决行业纠纷中发挥更有力的作用。

房地产中介协会将继续加强对失信违规行为监管

临时仲裁庭的成立,不仅是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推动的,更是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努力的成果。据东莞房地产中介协会会长罗凤透露,早在两年前,中介协会就在策划与仲裁委员会的合作事宜,并为此作出了许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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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常务副会长郝飞和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长罗凤代表双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常务副会长郝飞表示,与房地产中介协会合作组建临时仲裁庭,就是为了搭建行业组织与仲裁机构之间的桥梁,“我能够想象,临时仲裁庭成立以后,房地产中介协会能够更好的为东莞的中介机构提供更专业的解决纠纷服务。”

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长郑浩辉向房掌柜透露,除了临时仲裁庭外,为更好的推动中介行业向好发展,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还将与深圳中介协会合作,建立失信名单互联,届时可通过官网查询失信人员。

在此之前,东莞房地产中介协会还在去年3月15日,成立了自律及调解工作委员会,颁布《东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管理办法》,意在对投诉、巡查等方式发现的不规范从业行为甚至违规行为进行全行业曝光、提请市房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措施进行处理,这有利于中介市场的日益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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