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嚴懲汙染環境罪 莆田4家企業負責人獲刑

東南網莆田6月5日訊(本網記者 吳炳端)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今年世界環境日我國的主題為“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東南網記者瞭解到,莆田4家企業亂排放汙水,嚴重汙染環境,4名負責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22日間,被告單位慶某鐵件製品有限公司在未按國家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相應的水汙染防治等環保設施的情況下,將產生的廢水部分通過滴漏漫流外環境,部分通過管道排到外環境。經仙遊縣環境保護局檢測,該公司排放含有重金屬總鎳的生產廢水超過國家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汙染環境。被告人陳某添系該公司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仙遊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單位慶某鐵件製品有限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被告人陳某添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歐某武在未按國家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的水汙染防治等環保設施的情況下,租賃位於仙遊縣某倉庫用於經營廢舊電池回收場,其間廢電池水通過倉庫內的PU管道直排廠界圍牆邊雨水溝,進入外環境。經仙遊縣環境保護局監測,該回收場在回收堆放過程中,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屬鉛的廢電池水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汙染環境,被告人歐某武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仙遊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人歐某武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月,被告人許某甲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承租許某乙房屋開設電鍍廠,生產電鍍鐵釘。2014年7月29日,省環境保護廳對該電鍍廠進行檢查。經鑑定,該電鍍廠排水溝內、漏口地面積水、排水管口地面積水總鎳排放量分別超過《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規定的87.2倍、132倍、787倍,嚴重汙染環境,被告人許某甲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荔城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人許某甲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2015年8月份開始,被告人周某漲未經相關部門審批、在莆田市秀嶼區埭頭鎮埭頭村下街道租了一間民房放置生產設備,在未安裝相關汙水處理及排放設備的情況下非法開辦電鍍加工點,並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汙水直接倒在房屋外的地面上。2015年9月22日,秀嶼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上述電鍍加工點進行檢查。經莆田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該電鍍加工點屋外酸洗盆內廢水鎳濃度為654mg/L,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汙染環境,被告人周某漲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秀嶼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人周某漲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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