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严惩污染环境罪 莆田4家企业负责人获刑

东南网莆田6月5日讯(本网记者 吴炳端)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世界环境日我国的主题为“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东南网记者了解到,莆田4家企业乱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4名负责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22日间,被告单位庆某铁件制品有限公司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废水部分通过滴漏漫流外环境,部分通过管道排到外环境。经仙游县环境保护局检测,该公司排放含有重金属总镍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陈某添系该公司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仙游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庆某铁件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某添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欧某武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赁位于仙游县某仓库用于经营废旧电池回收场,其间废电池水通过仓库内的PU管道直排厂界围墙边雨水沟,进入外环境。经仙游县环境保护局监测,该回收场在回收堆放过程中,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铅的废电池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欧某武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仙游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欧某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被告人许某甲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承租许某乙房屋开设电镀厂,生产电镀铁钉。2014年7月29日,省环境保护厅对该电镀厂进行检查。经鉴定,该电镀厂排水沟内、漏口地面积水、排水管口地面积水总镍排放量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87.2倍、132倍、787倍,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许某甲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荔城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许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下街道租了一间民房放置生产设备,在未安装相关污水处理及排放设备的情况下非法开办电镀加工点,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倒在房屋外的地面上。2015年9月22日,秀屿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电镀加工点进行检查。经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电镀加工点屋外酸洗盆内废水镍浓度为654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周某涨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秀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周某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