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曼谷王朝初期的泰國社會(十)

對外貿易方面,曼谷王朝初期仍然採取國家壟斷的政策,只有皇室才能經營對外貿易。國王委託主管皇庫的官吏負責對外帆船貿易,隸屬財政部管轄。

曼谷王朝初期的泰國社會(十)

克勞福德日記寫道:“暹羅國王儼然是一個壟斷資本家和商人。有些時候他享有對產品的專有權。另一些時候就利用自己的權力.按低於市場的價格買進產品。除此而外,還用徵收租稅和貢賦的辦法取得產品。”

19世紀20年代,國王通過對錫、象牙、燕窩、胡椒和食糖等七種產品的壟斷貿易,每年獲得75萬銖的利潤。單胡椒一項,皇庫每年以每擔8銖的低價購進4萬擔,卻按每擔20銖的高價售出。扣除運輸等開支外,皇庫每年盈利40萬銖。暹羅對外貿易的主要對象是中國,由於朝貢貿易獲利甚豐,因而,拉瑪一世登基後,即致書清朝政府,自稱是吞武裡皇鄭信的兒子鄭華,請求維持與中國的朝貢關係。1821—1827年,暹羅同中國貿易的帆船約有140艘,總噸位約35000噸,貿易額為61萬4千銖。19世紀20年代,暹羅向中國輸出商品,每年約6萬擔胡椒、3萬擔糖、1萬6千擔蟲膠、3萬擔蘇木、1萬擔象牙、500擔小豆蔻。還有毛皮、大米、柚木、錫等,也是暹羅向中國出口的重要貨物。暹羅從中國運進瓷器、茶葉、絲織品等。據泰文文獻的記載,曼谷王朝初期在同中國的貿易中所獲得的利潤高達百分之三百。這種所謂“朝貢”,實質上是官營貿易。

曼谷王朝初期的泰國社會(十)

因為清朝政府以上國自居,對進貢者往往要給予超過貢品價值數倍的賞賜。所以,雖雲朝貢,實則慕利,而且是單方面有利於暹羅的貿易。儘管清朝政府有“三年一貢”的規定,但暹羅幾乎每年都有貢船到中國。除正貢船外,還有副貢船,探貢船,加起來一年來的貢船多達數次。暹羅有的私商也打著朝廷的名義,謊稱是貢船,到中國廣東做生意。所以中國方面十分注意查驗勘合底簿。所謂勘合,就是一個類似兵符的東西,一剖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核對相符後,再對底簿文書,才能進行朝貢貿易。朝貢貿易是官營貿易,可享受一些特殊的優惠。這一時期也出現了大量的私人貿易,使暹羅國王頒佈的由國家壟斷外貿的命令實際成為一紙空文。暹羅的官商和華僑私商都有貿易帆船定期來往於中暹兩國之間。根據拉瑪二世時期的統計數字,暹羅官商有帆船25艘,華商有48艘。拉瑪二世時期約有86%的暹羅商品運往中國銷售。而來自中國的商船也超過了所有進入暹羅的外國商船的總數。華僑在中暹貿易中擔任了重要的角色。暹羅對外貿易的官員、貢使、通事、船伕、舵工、水手等,大都由閩、粵籍華僑擔任。拉瑪一世和拉瑪二世時期,外貿的載運工具主要是中國式的大帆船,俗稱紅頭船。到拉瑪三世末期才出現輪船。拉馮三世曾下令在曼谷然那哇寺修建一箇中國紅頭船的模型,用以表彰華僑所建立的不可磨滅的功勳。

----段立生著《泰國通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