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重慶高院發佈《關於汙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及汙染環境罪典型案例

6月4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汙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併發布汙染環境罪典型案例。

重慶高院發佈《關於汙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及汙染環境罪典型案例

市高法院副院長王中偉介紹,市高法院制定《實施細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目的:

落實中央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助力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生態環境是關係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係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廣大人民群眾熱切期盼加快提高生態環境質量。習近平總書記在武漢主持召開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時,又提出要依法從嚴從快打擊非法排汙等破壞沿岸生態行為。市高法院起草《實施細則》,就是對標對錶山清水秀美麗之地建設目標要求,用最嚴密法治、最嚴格制度來保護生態環境,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對汙染環境犯罪實施精準打擊,保護三峽庫區和長江上游的生態環境安全。

總結環保督察整改經驗,將取得的成效以制度化的形式體現出來。

2017年中央環保督察組向重慶市反饋意見時指出,環境保護壓力在部分地區和部門存在逐級衰減現象,責任追究仍不夠有力。全市法院制定了詳細的整改方案,加大了汙染環境犯罪的責任追究力度,堅持對汙染環境犯罪零容忍出重拳,經過一段時間的積極努力督察反饋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到位。此次市高法院出臺《實施細則》,也是為了更加深入全面的落實中央環保督察的要求,以制度形式將整改過程中積累總結的經驗固化下來,進一步響應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保護日益鮮明、強烈的訴求,改變環境保護壓力逐級衰減的現象。

重慶高院發佈《關於汙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及汙染環境罪典型案例

統一重慶全域的裁判標準和尺度,全面推進量刑規範化。

過去幾年,隨著我市對汙染環境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全市法院審理的汙染環境罪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經過全面深入的調研,我們發現部分汙染環境罪案件在實體裁判方面存在量刑方面的差異,究其原因除了不同法官對汙染環境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存在認識差異外,主要原因是刑法及司法解釋對該類犯罪的具體量刑標準沒有進一步細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了更準確的進行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2月23日發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一條對哪些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但對於每種情形下不同程度的汙染行為在量刑時應如何區別對待沒有再具體細化。

比如,根據司法解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即可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構成汙染環境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屬於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司法解釋沒有對三噸至一百噸這個數量區間如何具體量刑進行細化規定,有時就會出現非法處置五十噸和三十噸的兩個被告人量刑基本相同的情況,而顯然非法處置五十噸的危害後果要比三十噸嚴重。

因此,為了充分體現罪刑責相適應的原則,進一步統一重慶全域的量刑標準和裁判尺度,在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前提下,在深入調研總結的基礎上,市高法院針對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十八種情形制定了量刑《實施細則》,旨在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更明確、更實用的量刑指引和參考。

市高法院在起草《實施細則》時,主要堅持了以下三個原則:

嚴厲打擊汙染環境犯罪的原則

《實施細則》針對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十八種“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充分考慮汙染環境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除了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之外,其他的都以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作為量刑起點。同時對於行為人觸犯兩項以上情形的,還規定以其中較重行為的量刑結果為起點併疊加確定基準刑。此外,還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危害後果不同,特別規定了原則上不適用緩刑的幾種情形。充分體現了重慶法院堅決捍衛三峽庫區和長江上游生態環境安全的決心。

恢復性司法的原則

《實施細則》在體現依法懲治汙染環境犯罪的同時,也強調鼓勵行為人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消除汙染,積極賠償,防止損失擴大。一方面規定如果不積極實施生態環境修復行為,一般不適用緩刑。另一方面又規定對於退贓、自願繳納罰金及生態修復費用、自願採取補植、增殖放流、義務勞動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的,綜合考慮實際履行情況,以及對生態環境的修復程度,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實施細則》充分考慮了各種犯罪情形,做到罪責刑相適應。規定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破壞生態環境的程度等全部犯罪事實,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主觀惡性小,情節較輕,犯罪後確有悔罪表現、積極退贓,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損失擴大、消除汙染,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環境,且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可以判處拘役或者單處罰金。

《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量刑的指導原則,第二部分是量刑的基本方法,第三部分是基本量刑情節,針對全部汙染環境犯罪的情形,包括防止汙染擴大、積極修復環境、不適用緩刑等。第四部分是具體量刑情節,規定了十八種嚴重汙染環境的犯罪情形的量刑起點、多種犯罪情形下量刑的疊加比例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量刑增加幅度等。由於我市目前的汙染環境犯罪案件後果特別嚴重需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很少,所以本次實施細則主要針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汙染環境”的犯罪情形。

重慶高院發佈《關於汙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及汙染環境罪典型案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汙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法院汙染環境犯罪案件的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以下簡稱《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年3月9日公佈,4月1日實施)、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結合我市的汙染環境犯罪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原則

1.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汙染環境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2. 寬嚴相濟原則

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3. 懲罰犯罪與修復環境並重原則

量刑應當在體現依法懲治汙染環境犯罪的同時,注重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強化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承擔,確保生態文明建設的司法保障機制有效運行。

二、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當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擬宣告刑和宣告刑。

1. 確定量刑起點。根據汙染環境犯罪的基本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確定基準刑。根據汙染環境犯罪行為的違法性、環境汙染的程度、後果等不同情節,採用連乘、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基準刑。

3. 確定擬宣告刑。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對調節後的基準刑進行再次調節,依法確定擬宣告刑。

三、基本量刑情節

(一)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破壞生態環境的程度等全部犯罪事實,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

(二)對於退贓、自願繳納罰金及生態修復費用、自願採取補植、增殖放流、義務勞動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的,綜合考慮實際履行情況,以及對生態環境的修復程度,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三)主觀惡性小,情節較輕,犯罪後確有悔罪表現、積極退贓,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汙染,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環境,且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可以判處拘役或者單處罰金。

(四)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刑法規定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 曾因汙染環境被判處刑罰的;

2. 不予退贓、繳納罰金的;

3. 未積極實施生態環境修復的;

4. 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四、具體量刑情節

(一)以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的起點。《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十八種犯罪情形,具體量刑起點如下:

1.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

2.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四十噸以下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四十噸以上七十噸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七十噸以上一百噸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確定量刑起點。

3. 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二十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五十倍以上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確定量刑起點。

4. 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四十倍以下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四十倍以上七十倍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七十倍以上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確定量刑起點。

5.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

6. 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次行政處罰,在起點刑基礎上增加二個月刑期,但總刑期不得超過三年。

7. 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

8. 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減少支出每增加一百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但總刑期不得超過三年。

9. 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五十五萬元以下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五十五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確定量刑起點。

10. 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

11. 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八畝以下,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十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三十三畝以下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八畝以上十二畝以下,其他農用地十七畝以上二十三畝以下,其他土地三十三畝以上四十七畝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二畝以上十五畝以下,其他農用地二十三畝以上三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四十七畝以上六十畝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確定量刑起點。

12.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八十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四千株以下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八十立方米以上一百二十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死亡四千株以上六千株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二十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死亡六千株以上七千五百株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確定量刑起點。

13. 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八千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八千人以上一萬二千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一萬二千人以上一萬五千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確定量刑起點。

14. 致使三十人以上五十五人以下中毒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五十五人以上八十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八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確定量刑起點。

15.致使三人以上五人以下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五人以上八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八人以上十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確定量刑起點。

16. 致使一人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二人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三人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確定量刑起點。

(二)適用《解釋》第一條第(十)或第(十八)項情形定罪的,具體量刑情節可以參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的附錄《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第二條第4、6、7項情形和第三條第4、6、7項規定。構成《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第二條第4、6、7項情形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構成第三條第4、6、7項情形的,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確定量刑起點。

(三)具有《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兩項以上情形的,以其中較重行為的量刑結果為起點,按照以下方法疊加確定基準刑:

1. 行為人觸犯兩至三項情形的,增加20%—50%的刑期,但總刑期不得超過三年。

2. 行為人觸犯超過三項以上情形的,增加50%以上的刑期,但總刑期不得超過三年。

(四)具有《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情形,且具有下列情形的,增加10%的刑期:

1.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 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試驗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3. 曾因汙染環境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具有《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行為人觸犯該條兩項以上情形的,增加20%—50%的刑期。

(六)以上所有犯罪情形均應參考汙染環境違法所得判處罰金,對自然人判處罰金的,罰金數額為一萬元以上,對單位判處罰金的,罰金數額為十萬元以上。

(七)本細則未規定的其他常見量刑情節,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實施細則》。

五、附則

1.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2.本實施細則將隨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上級法院規定的變動適時作出調整。

3.新頒佈的法律、司法解釋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適用新頒佈的法律、司法解釋。

4.本實施細則自 2018 年 6 月30 日起實施。

5.本實施細則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汙染環境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11月23日期間,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租賃重慶市沙坪壩區鳳凰鎮某處廠房,進行電鍍(陽極氧化)生產,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外環境。經監測,該作坊排放的廢水中,總鉻超過《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3.8倍,六價鉻超標12.2倍。

【裁判結果】: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 0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案發後,上訴人李某並未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汙染、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的適用條件,不得免予刑事處罰。汙染環境犯罪侵害的法益不僅是環境管理制度,還關係到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甚至子孫後代的利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從嚴懲處,對李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採納。二審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從2013年開始未經許可,在重慶市九龍坡區上游七社大坪山租賃900平方米的土地用於貯存、處置原用於裝存潤滑油、防凍液、油漆等危險廢物的廢包裝桶,並僱傭龔某某等人對上述廢包裝桶進行清洗。被告人李某某於2013年11月21日及2014年12月29日以某廠的名義與某環保工程公司簽訂危險廢物處置合同,處置本應由某環保工程公司負責處置的某汽車公司產生的稀釋劑桶、潤滑油桶、油漆桶等廢包裝桶。2015年6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將其獲取的“嘉實多”潤滑油桶出售給李某某處置。九龍坡區環境保護局認定,李某某洗桶作坊內的廢包裝桶屬於沾染有液壓油、潤滑油等危險廢物的HW49類其他廢物。經審理查明,李某某共計處置危廢187.524噸。被告單位某環保工程公司及被告人餘某某、田某共計處置危廢5.206噸;被告人胡某某共計處置危廢7.33噸。

【裁判結果】: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非法處置原用於裝存潤滑油、防凍液、油漆等危險廢物的廢包裝桶,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單位某環保工程公司、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以共同犯罪論處。被告人餘某某、田某作為某環保工程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認罪、悔罪態度等,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 000元。田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餘某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30 000元。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 000元。被告單位某環保工程公司罰金300 000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被告人盧某某系四川省某玻璃有限公司漁箭分公司(以下簡稱漁箭分公司)負責人,為了節約處置費用,於2017年1月17日電話聯繫被告人羅某,將噴釉車間循環池的廢水當一般生活廢水用罐車拉出公司隨意處置。被告人羅某系重慶市榮昌區某環衛設施服務部(以下簡稱環衛服務部)的臨時司機,擅自駕駛屬於環衛服務部的渝C69299中型吸糞罐車,於2017年1月17日晚八點至次日凌晨二點,將漁箭分公司的廢水(約12噸)分三車轉運到重慶市榮昌區安富街道青年路金富苑小區外傢俱店門口(傾倒一次)及安富繞城公路與三礦井岔路口附近(傾倒兩次),通過人行道的雨水井口直接排放,廢水經市政雨水管網流入安富街道通安河,造成河水呈紅色。次日,安富街道向重慶市榮昌區環境保護局報告,經榮昌區環境監測站監測,渝C69299中型罐車內殘留廢水六價鉻超標6.3倍,總鉻超標11.5倍;漁箭分公司循環池廢水含六價鉻超標7.7倍,總鉻超標15.4倍;雨水井流入通安河交匯處總鉻超標1.4倍。

【裁判結果】:被告人羅某、盧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2噸,其中含總鉻、六價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盧某某犯罪後積極治理被汙染的河水,並支付了部分治理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認罪、悔罪態度等,判處被告人羅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25 000元。盧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30 000元。

案例四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系崑崙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被告人胡某系崑崙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被告人白某系崑崙公司設備能源部部長,被告人鄧某某系崑崙公司基建部工人。2013年至2014年期間,為了減少企業汙染治理成本,王某指使他人在崑崙公司廠區外修建了一個應急池,指使白某在公司廠區內修建了一條暗管從對硝基苯乙酮車間連接至應急池,並設置閥門。應急池與觀察井相連,觀察井系崑崙公司排放經過處理達標廢水的裝備,觀察井與長江直接連接。

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間,崑崙公司在未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情況下進行對酮的生產,並將產生的廢液通過事先埋放的暗管排放到公司應急池。在王某的安排下,胡某、白某多次指使鄧某某在黑夜或下雨時打開應急池的閥門,將應急池中的廢液直接排放至長江。2015年8月14日晚,被告人鄧某某再次打開應急池閥門排放廢液時,被民警查獲。經重慶市渝北區環境監測站監測,2015年8月14日鄧某某排放至總排口的廢液中含有有毒物質硝基苯類、總氰化物、錳等,其中硝基苯類、總氰化物、錳分別為3.38×103mg/L、15 mg/L、117 mg/L,分別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1690倍、30倍、58.5倍。

案發後,崑崙公司立即停止生產,辦理了生產對酮的相關手續,編制了汙染治理方案,對生產線進行了升級改造。被告人王某、胡某、白某、鄧某某還購買了價值186 000元的苗木捐贈給公司所在地的村委會。

另查明,2013年8月15日,崑崙公司因有不正當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行為被行政處罰: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和罰款51 500元;2014年6月30日,崑崙公司因有不正當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行為被行政處罰: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和罰款50 000元;因本案,崑崙公司於2015年11月6日被行政處罰: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和罰款16 800元。崑崙公司已繳納上述罰款。

【裁判結果】:被告人王某、胡某、白某、鄧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排放有毒物質,且排放的汙染物中重金屬錳超過國家標準十倍以上,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依法應予以刑罰處罰。但公司決策機構成員均知道生產對酮產生的廢液無防治設施處理,王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胡某作為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白某作為公司設備能源部部長,鄧某某作為排放汙水的實施員工,為了公司減少治汙成本,在王某的安排下,私設暗管將含有有毒物質的汙水直接排入長江,體現的是公司的意志,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歸屬於單位,故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被告人王某應當作為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汙染環境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白某、鄧某某應當作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承擔汙染環境罪的刑事責任。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崑崙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大力投入,積極整改,使排汙設備改造升級,有效解決了排汙問題。被告人王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近70歲,案發後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並自願購買苗木,修復生態,彌補損失,悔罪表現較好;被告人胡某、白某、鄧某某受單位領導指派實施犯罪行為,案發後也積極參與整改,並自願購買苗木,修復生態,彌補損失,悔罪表現較好。綜上,對四被告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認罪、悔罪態度等,判處:被告人王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 000元;被告人胡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 000元;被告人白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 000元;被告人鄧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20 000元。

案例五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喻某在重慶市沙坪壩區 “凱源經營部”內進行生產經營。喻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聯繫多家企業,收購沾染有廢舊機油等物質的廢舊鐵桶、塑料桶等,並安排工人在上述地點對收購的廢舊桶進行沖洗、切割後再出售。處置過程中,工人將廢舊包裝桶內殘液用塑料瓶吸出直接傾倒於汙水池,沖洗廢舊桶的廢水也直接流入汙水池,然後未經任何處理,通過汙水池裡的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環境。經監測,該經營部汙水池周邊土壤已被石油類物質汙染。經重慶市沙坪壩區環保局認定,該經營部內的廢包裝桶是屬於沾染毒性危險廢物的HW49類其他廢物。

2016年8月16日,凱源廢舊物資回收經營部被查獲。經清點稱重,從該經營部扣押的廢舊包裝桶共計重16.325噸,其中尚未清洗的廢桶7.745噸,已經清洗的廢桶7.9噸,已經切割的鐵皮0.68噸。

【裁判結果】:被告人喻某違反國家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依法應予處罰。鑑於現場扣押廢桶共16.325噸,其中7.745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因此,認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既遂8.58噸,未遂7.745噸,對於未遂部分,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對被告人喻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 000元;對16.325噸廢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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