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一級建造師法規含數字知識點的統計

1、地方法規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法規牴觸的,應當在4個月內予以批准

2、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佈30日內備案

3、發明專利權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10年

4、國務院收到發明申請後,經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公佈

5、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進行實質審查

6、商標有效期應當在期滿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可以給予6個月寬展期

7、著作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50年

8、人民法院收到侵害專利權訴訟,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特殊情況延長48小時

9、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工作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解除保全

10、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3年內不使用,任何人可以申請註銷;商標局在收到申請9個月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延長3個月

11、假冒註冊商標,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2、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

13、工程投資額在30萬以下,建築面積在300㎡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14、建設工程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少於30%

15、自領取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開工,延期以2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16、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17、已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批准手續

18、未取得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處合同價款的1%~2%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19、偽造施工許可證、欺騙、賄賂取得,處以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直接責任人處單位罰款的5%~10%

20、資質證書有效期5年,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21、資質證書有效期內,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變更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2、未取得證書、超越資質承攬,處工程合同價款2%~4%罰款

23、轉包、違法分包,處工程合同價款0.5%~1%罰款

24、因執業受到刑法,5年內不予註冊;其他刑法3年內不予註冊;吊銷註冊證書2年內不予註冊;在擔任項目經理期間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3年內不予註冊

25、註冊建造師提供虛假註冊資料,1年內不予註冊;欺騙、賄賂3年內不予註冊

26、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終身不予註冊

27、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以上;重要材料、設備100萬以上;勘察、監理、設計50萬以上;總合同價3000萬以上必須招標

28、招標人必要澄清在截止投標日期前15日修改(提交資格預審截止3日前)

29、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文件截止,最短不少於20日

30、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31、對招標控制價有異議的,應當在控制價公佈5天內書面提出,招標人2天內答覆

32、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

33、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發售期不少於5日

34、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技術、經濟專家不少於總數的2/3

35、建設單位將工程肢解發包,處合同價款0.5%~1%罰款

36、招標人應當在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37、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38、招標人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於3日

39、投標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

40、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機關監督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說明

41、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價的10%

42、行政監督部門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是否受理投標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43、招標人與投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協議,處中標項目金額的0.5%~1%罰款

44、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公佈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7日內

45、已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

46、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3年,試用期不超3個月;3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試用期不超6個月;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合同或不滿3個月合同期,不得約定試用期

47、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5天內未提出異議,集體合同生效

48、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6個月

49、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40條

50、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地區月平均工資3 倍的,向其按照3倍發放,最高不超過12年

51、臨時工作崗位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5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3、失業人員:累計繳費1~5年,領取失業保險金12個月;累計繳費5~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18個月;累計繳費超過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共24個月;

54、勞動爭議仲裁的有效期為1年

55、勞動爭議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訴訟

56、租賃合同約定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57、夜間噪聲最大限值的幅度不得超過15db

58、土方作業階段,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於1.5m;結構施工、安裝裝飾階段,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於0.5m

59、力爭建築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達到30%;建築物拆除產生的廢棄物大於40%;碎石、土方建築垃圾,力爭大於50%

60、力爭施工中非傳統水源和循環水的再利用率大於30%

61、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建築強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行3個月~1年;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部門吊銷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

62、建築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辦手續

63、提供虛假材料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欺騙、賄賂3年內不得辦理

64、建築企業負責人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65、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

66、合同工期在1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費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不得低於30%

67、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68、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69、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或親屬在傷害之日起1年內申請

70、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決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

71、國家標準實施後,一般在5年內進行復審1次

72、涉及結構安全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數量的30%

73、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74、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內組織驗收

75、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76、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應當在收訖備案資料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驗收

77、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傷害、拒付租金、出售質量不合格、寄存財務丟失1年;國際貨物4年;海上貨物1年;最長20年

78、訴訟中止:最後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

79、訴訟受理,人民法院在7日內立案;5日內將訴訟副本發送被告

80、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不服地方一審裁決的,有權在裁決書送達10日內上訴

81、訴訟申請執行期間2年

82、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83、人民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84、行政複議60日內提出

85、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86、行政訴訟:6個月內起訴;行政複議決定書15日內起訴

87、撤銷權自1年內沒有行使,消滅

88、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處罰0.5%~1%;接受轉包、違法分包處以1萬~3萬元罰款

89、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10日內備案,無死亡可不審查

90、被撤回資質可在撤回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91、發包人延遲竣工,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92、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必須有2名以上監察人員參加

93、未在監理人收到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驗收的,以提交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94、500萬以下工程,發包人在20天內審查結算資料;500萬~2000萬,30天內完成;2000萬~5000萬,45天內完成;5000萬以上,60天內完成審核

95、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益;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書15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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