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廣東:惠城東江西枝江兩岸1公里內零養殖 邀您提意見

《東江時報》記者香金群 東江、西枝江兩岸1公里範圍以及居民聚集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為零養殖區,嚴禁生豬養殖;禁養區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由區人民政府負責限期關停、搬遷或轉產;適養區內畜禽養殖實行廢棄物資源化全利用,禁止糞汙排放……近日,惠城區畜牧獸醫與漁業局發佈公告,公開徵求《惠城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適養區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從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6月29日止,共30天。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徵求意見稿的內容有異議,均可在上述期限內通過來信、來訪、傳真等形式向惠城區畜牧獸醫與漁業局進行書面反映,聯繫電話:7829710。

禁養區

已建成養殖場限期關停、搬遷或轉產

禁養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者禁止建設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禁養區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由區人民政府負責限期關停、搬遷或轉產。禁養區範圍劃分以區政府通告為準。禁養區嚴禁畜禽養殖,符合本規定的當地農戶家庭式畜禽養殖除外。

禁養區嚴禁新建、擴建或改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規模以上項目。已建成的且通過環保、畜牧部門審批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持證經營,做好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必須配備足夠面積的林、果、菜、耕地等,實現零排放,由區環保分局、區畜牧局加強監督管理。該《規定》實施後,禁養區內現有的證照齊全的畜禽養殖場,鼓勵其關停或者搬遷,由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農村家庭式畜禽養殖須符合4個條件

根據《規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衝區,東江、西枝江兩岸1公里範圍以及居民聚集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為零養殖區,嚴禁生豬養殖,其餘禁養區範圍內允許農村家庭式畜禽養殖。

農村家庭式畜禽養殖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當地農村農民(本地戶籍)利用自留土地進行的少量養殖,須報當地鎮、街道審批備案。(二)牛(羊)存欄必須控制在5頭以下、豬存欄20頭以下、“三鳥”存欄600只以下。(三)農村家庭式養殖必須做好相應的糞汙處理設施,至少配備10立方沼氣池和10立方沼液收集池,或者10立方的糞汙儲存池(此數據根據《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汙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範》計算得出),不得直排,不得對環境造成汙染。(四)農村家庭式養殖實行分散飼養。禁止多戶村民集中合併養殖、連片養殖和一戶村民分散養殖。

適養區

畜禽養殖要實現零排放

根據《規定》,惠城區畜禽養殖實行分級管理。規模及規模以上養殖場區級審批管理,規模以下的養殖專業戶、家庭式畜禽養殖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管理,並報區畜牧獸醫部門、區環保部門備案。

適養區內畜禽養殖實行廢棄物資源化全利用,禁止糞汙排放,實現零排放。鼓勵在適養區建設規模化養殖場,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必須建設達標糞汙處理設施,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處理,嚴禁糞汙直排、汙染環境。

現有的畜禽養殖場,鼓勵其升級改造進行規模化養殖,必須配備足夠面積的林、果、菜、耕地等,完善汙染防治和動物防疫設施、完成標準化養殖場改造,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達到環保、防疫要求,並通過環保、畜牧部門審批。

家庭式畜禽養殖需申請

適養區內的家庭式畜禽養殖管理按照禁養區的家庭式畜禽養殖管理要求執行。家庭式畜禽養殖應當遵守所在地的村規民約,做好畜禽糞汙處理及環境衛生清潔工作,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環境汙染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立案查處。

畜禽養殖專業戶需具備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同時配備相應的畜禽廢棄物處理設施,對畜禽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得直排汙染環境,實現零排放。

適養區內的家庭式畜禽養殖、畜禽專業戶養殖,需向當地鎮(街道)提出畜禽養殖申請。未經當地鎮(街道)同意進行畜禽養殖的,由所在鎮(街道)依法予以關閉。

名詞解釋

養殖專業戶規模:

50頭≤生豬<500頭(年出欄)、5頭≤奶牛<100頭(常年存欄)、5頭≤肉牛<50頭(年出欄)、600羽≤蛋雞<2000羽(常年存欄)、2000羽≤肉雞<10000羽(年出欄)。

規模養殖場規模:

生豬≥500頭(年出欄)、奶牛≥100頭(常年存欄)、肉牛≥50頭(年出欄)、蛋雞≥2000羽(常年存欄)、肉雞≥10000羽(年出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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