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丈夫擅賣婚後共同房產 法院為何判此買賣有效?

注:本文轉自【福州晚報】,不代表本網觀點。

林某與妻子張某於2013年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兩人以林某名義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並登記於林某名下。

丈夫擅賣婚後共同房產 法院為何判此買賣有效?

2016年,林某通過房產中介牽線,將該房產轉讓給韓某,並會同韓某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2017年,張某向法院起訴,以該房產系夫妻共有,林某未經她同意擅自轉移產權為由,要求相關部門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韓某通過中介公司,與林某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當時該房產登記在林某名下。韓某基於對不動產產權登記公示內容的信賴,有理由相信林某出售該訟爭房屋時有處分權,且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點睛

本案中,房產是林某和張某婚後取得的,但他們在簽訂購房合同及進行產權登記時,均是以林某的名義。雖然《婚姻法》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採用法定共同所有財產製度,但並不排除夫妻約定財產歸屬的可能。而韓某通過中介支付了合理對價,取得了該房產,屬善意取得,張某無法撤銷該房產登記。

目前房產作為家庭重要財產,夫妻在購置和處分時,應本著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原則,合理協商,妥善處理。從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出發,夫妻雙方可以採取“共同房產,共同登記”的做法,藉助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審核職能,可以有效避免共有房產被其中一方擅自處分,造成損失。

(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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