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長豐法院糾正兩起刑期計算錯誤案

【摘要】

入監期間,自己何時刑滿釋放都不清楚。6月11日,記者從合肥檢方獲悉,日前,長豐縣檢察院駐長豐縣看守所檢察室,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先後發現2名在押人員的刑期計算錯誤,並及時聯繫原審法院,監督糾正了刑期的計算錯誤。

在押人員劉某原系社區服刑人員,因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在其入監後,長豐縣院駐所檢察室檢察官在詢問其情況時,劉某竟說不清楚自己刑滿釋放的時間。為此,檢察官調取了原審判決書、撤銷緩刑的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發現撤銷緩刑的法院未將其緩刑判決前刑事拘留的32天時間予以扣除。查清事實後,該院駐所檢察室當即建議撤銷緩刑法院予以糾正,並將32天刑事拘留時間折抵刑期。

董某因盜竊犯罪,先後於2015年7月3日至7月17日、2017年4月5日至5月5日被刑事拘留,後都因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被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在監視居住期間,因董某傳訊不到案,2017年10月31日,經長豐縣院批准逮捕,並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同年12月13日,董某到哈爾濱市公安局投案,當日,其被臨時羈押在哈爾濱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2月22日被長豐縣公安局帶回執行逮捕。今年4月18日,長豐縣法院一審判處董某有期徒刑6個月,刑期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扣除了2017年4月5日至5月5日31天的刑事拘留時間。在法院到長豐縣看守所向董某宣佈判決時,長豐縣院駐所檢察室檢察官發現判決書未將董某2015年7月3日至7月17日的15天時間扣除。發現這一情況後,該院駐所檢察室檢察官立即聯繫本院的偵監和公訴部門調取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起訴材料,確認董某是因一起犯罪事實而被採取的強制措施、起訴和審判的。查清事實後,該院建議法院進行了糾正。記者 王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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