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員工不辭而別自動離職後,尚未發放的工資怎麼辦

員工不辭而別,是指擬離職員工未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辭職的,應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而不辭而別的行為恰恰違反了法律規定,屬於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那麼,公司能不能扣留工資不發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除非有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也就是說即便是自動離職,公司也沒有理由和權利扣除工資

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餘工資的,應及時足額支付,並通知勞動者前來領取工資,若勞動者未按通知前來領取,用人單位不承擔工資拖延的責任。

若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例如無工資卡、無法聯繫本人),用人單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

如果企業聯繫不上員工,可以視作曠工處理。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一般都會規定曠工多少天屬於嚴重違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嚴重違紀,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給員工發出一個書面通知,通過EMS快遞送達員工處,從而免除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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