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行的城鄉分割的土地管理制度看,農村隱形地產市場活躍化、複雜化對管理秩序提出了不小的挑戰。但從城鄉融合、鄉村振興大方向看,又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可以說這種活躍是市場對農村宅基地用益物權價值的發現和反應。
近日,有媒體記者在農區採訪發現,農村隱形地產市場開始進入發育期,突出標誌為農村宅基地交易趨於活躍。
包括新村建設過程中,因居住環境等改善引發的購買需求;宜居宜業宜遊的新形態農村引發的宅基地升值;鄉村市場建設中商鋪購置費用不斷攀升等。
有的村莊一處宅基連房帶地售價幾十萬元,有的地方外來人口超過本地人口,並有大量城市工商資本下鄉租賃農房的情況。
應該說雖在法律層面未予承認,但農村房屋買賣並非今天才有,自20 世紀80 年代開始,這一市場就已存在。一般是買賣雙方(主要是農民)找村裡的文化人擬定合同,再找一兩個村幹部或者有威望的村民作為見證人,簽字畫押付錢,這筆交易就算完成了。相對來說,交易量小,範圍也受侷限,因此並不成氣候。
如今交易量增加,範圍擴大,房屋增值,交易人群多元化,也是與這些年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有關係的。
一是,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批農村人轉移到城市就業生活,鄉村閒置下來的老屋給買賣提供了可能。
二是,鄉村產業形態發生變化,二三產業在鄉村崛起,也需要以大量房屋以及建設用地作為基礎。
三是,耕地紅線與城鎮化雙重約束下,一些村莊尤其是經濟發達村建設用地指標緊張,也催生了一定的市場。
從現行的城鄉分割的土地管理制度看,農村隱形地產市場活躍化、複雜化對管理秩序提出了不小的挑戰。但從城鄉融合、鄉村振興大方向看,又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
可以說這種活躍是市場對農村宅基地用益物權價值的發現和反應,應在規範引導的前提下,按同地、同價、同權原則使其顯形化,激活農村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解放農村捆綁著的手腳。
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地產在農村資產中佔有相當的比重,其中又以宅基地的比例為最大。以福建省為例,宅基地、公共公益設施、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三者比例基本為8∶1∶1。
有調查表明,農民一生中60%以上的投資是住房投資。很多農民外出打工賺的錢也是回家蓋一棟像樣的房子。這是一塊沉澱下來的巨大資產,能否有效盤活,一定程度上決定著鄉村未來的發展。
現實中也能看到,這塊市場是如何發育,又是怎樣孕育著巨大能量的。以東部一些村莊為例,隨著鄉村製造業的發展,吸納了大量外鄉勞動力。人們常年在這裡做工,就有把家人接來同住的需要,買菜需要菜市場,吃飯需要有飯店……
經過一段時間,商業逐步成熟,分工越發明細,原本小小的村莊便有了城鎮的模樣。如今隨著鄉村旅遊業等第三產業的發展,對於農村地產的需求更加旺盛,一部分城市人口帶著資金、知識和經驗上山下鄉,租賃農房開辦民宿,發展田園綜合體,使得鄉村不再侷限在一產的範圍,經濟業態更加立體,思想交流更加深入,鄉村面貌的變化翻天覆地。
也不能否認,農村地產市場的隱形化帶來諸多問題。由於交易多是買方與農戶或村集體直接簽訂合同,或者村集體與農民簽訂合同,並未納入國家統一的產權管理系統,其有效性是靠鄉村約定俗成的自然法約束的。嚴格來說法理上並不站得住腳,一旦產生糾紛處理難度很大。正因此,相當一部分產權難以通過正規途徑獲得融資,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更多資本參與鄉村建設的可能。
有計劃有步驟地將農村地產納入到正規合法的程序之內,是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也是重構產業空間,牽引鄉村轉型,支持鄉村發展的必然選擇。2015 年起,在全國一些縣市進行的三塊地改革,在試點中摸索一套可行的辦法,也是基於這方面的考慮。
鑑於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資本與農民對地價判斷的差異等,在穩步推進其顯形化的過程中,需要著重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農村地產市場的相對封閉性。農村地產市場由於並未納入正規的全國性的統一管理系統,因此長時間侷限在鄉鎮、縣域等範圍內,形成了一個個相對封閉的獨立市場。城市與鄉村,不同鄉村之間,地產市場在多條不同的軌道上同時運行,帶來價值上的一片片窪地。
二是農村地產市場開放的滯後性。農村地產市場雖然一直存在,但是由於受到各方面的限制,整體上還處於沉睡狀態,其價值及未來溢價空間尚未形成合理的評價體系和標準。如何保證宅基地等入市所釋放的巨大價值更多在農村體現,大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留在農村,留給農民,是必須考慮的。
三是交易主體本身的差異性。同樣一塊錢,對於不同的人來說邊際效應是不同的。一個農民,孩子要上學,老人要看病,這時候房子與錢比較,錢對他來說就更加重要。加之貧困人口錢本來就少,把支出往後推延的餘地不大。在城鄉差距依然很大,社會保障還不健全的情況下,農村地產交易規則設計務求周全,以免城市居民或資本下鄉圈地,剝奪農民長久收益。
應該說,這方面市場上已經有比較好的探索,比如一些地方的“共享住宅”,就不是一次性買斷,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市主體面向農村提供閒置農房改造、老舊宅基房翻建及在線資源對接、房屋資源共享銷售等服務,撬動鄉村旅遊、民俗等第三產業的發展,農戶以“地主”身份分享經營收入,達到多方共贏的目的。
也可以考慮以村為單位成立社區委員會,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設置一定的約束條件,比如用途上的管制,鄉村風貌上的維護,以及其它使用權限上的限制等等,也是維護村莊及農戶長遠利益的一個不錯的辦法。
城鄉經濟發展已經到了這樣的階段,對於如何從制度上破局的要求更加迫切了。既要守好底線,也要積極探索,現實已經把這道考題放在面前,不容迴避。
閱讀更多 豬市先知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