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長河稅務:稅率調整給企業帶來的困擾,你知道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第六條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那麼,怎麼理解“從5月1日起”調整稅率。

政策解讀,所謂“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並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一、什麼是索取的銷售款憑據呢?

索取的“銷售款憑據”是指可以向對方索款的權力依據,表明銷貨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交貨義務後可向對方索取款項的相關憑證。總局對此問題沒有明確文件規定。《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增值稅若干稅政問題的通知》(津國稅流[2000]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對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我市具體解釋為“開出發票的當天。”鑑於目前企業生產經營方式多種多樣,對其取得的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不僅限於發票,還應包括各種憑據,如出庫單、提貨單、收據等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只要企業取得上述有關憑據,都應視為取得了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應該繳納增值稅。《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下發增值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晉國稅流發[1999]63號)第二條規定,問: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的規定,何種憑據可以認定為是索取銷售額的有效憑據?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以凡是能夠證明納稅人所銷售的貨物,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的憑據都可以作為索取銷售額的有效憑據。這些憑據主要有:發票、欠賬憑據、出庫單、提貨單、合同、協議書、自制結算單、代銷清單、投資協議、分配股金協議、贈送協議、運輸貨票,等等。各地對這些憑據的把握應結合企業實際全面掌握。綜上所述,在法律上已經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商事憑證可以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產生,在日常的交易中出庫單、提貨單、收據,合同,協議等等均可以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對象。

二、稅率調整前後發票如何銜接?

按照上面確定的原則,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已經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在5月1日以後,如果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納稅人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因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然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沒有開具發票的業務,如果需要補開發票,也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稅控開票軟件的稅率欄次,默認顯示的是調整後的稅率,納稅人發生上述情況,需要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長河稅務:稅率調整給企業帶來的困擾,你知道嗎?

財稅專家簡介:

趙倩倩,女,畢業於河北師範大學財務會計專業,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項目經理,從事財稅工作多年,主持多個大中型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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