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长河税务:税率调整给企业带来的困扰,你知道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那么,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政策解读,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什么是索取的销售款凭据呢?

索取的“销售款凭据”是指可以向对方索款的权力依据,表明销货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后可向对方索取款项的相关凭证。总局对此问题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对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我市具体解释为“开出发票的当天。”鉴于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对其取得的索取销售额的凭据,不仅限于发票,还应包括各种凭据,如出库单、提货单、收据等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只要企业取得上述有关凭据,都应视为取得了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该缴纳增值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晋国税流发[1999]63号)第二条规定,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何种凭据可以认定为是索取销售额的有效凭据?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以凡是能够证明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的凭据都可以作为索取销售额的有效凭据。这些凭据主要有:发票、欠账凭据、出库单、提货单、合同、协议书、自制结算单、代销清单、投资协议、分配股金协议、赠送协议、运输货票,等等。各地对这些凭据的把握应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掌握。综上所述,在法律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商事凭证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在日常的交易中出库单、提货单、收据,合同,协议等等均可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对象。

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长河税务:税率调整给企业带来的困扰,你知道吗?

财税专家简介:

赵倩倩,女,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多年,主持多个大中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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