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違章建築被強制拆除,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導讀:近年來,各地方政府頻頻開展大規模的違建專項執法活動,這其中固然有為城市規劃與發展合理合法的執法行為,但也不乏許多地方政府為了規避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對存在十幾年甚至數十年的建築啟動執法程序的不合理執法行為。更有個別政府以拆違名義實施違法強拆。誠然,違章建築的存在欠缺一定的法律依據,推進城市規劃的完善與發展也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民的個人權益也應該被考量。當遭遇政府以拆除違建為名實施的強拆時,被徵收人應該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呢?

違章建築被強制拆除,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在1980年4月《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這一國務院文件中。而在拆遷徵收領域,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則是《城鄉規劃法》。被徵收人首先要了解自己建築的審批情況,某些情況下違章建築是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轉化為合法建築的,當然到了強拆程序,這種辦法的可行性已經大大降低了。此外,還應注意的是,作為認定違章建築的法律文件《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而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作出限拆決定、違建認定等,都應當舉證證明被徵收人的建築形成於2008年1月1日之後,否則不能證明其行政行為具有事實依據,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未經登記建築等於違章建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未經登記建築並不能直接與違章建築劃等號,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首先對未經登記建築進行調查認定。理論上講,被徵收人對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不服不能直接進行救濟,但可以通過提起一定的訴訟程序向政府施壓,等到政府下一步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等具體處置文書時,被徵收人再採取相應的救濟方式就會掌握更多的主動權。

違章建築被強制拆除,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有關部門”到底是誰?

根據《城鄉規劃法》,具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及罰款職權的行政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具有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職權的行為主體為“有關部門”。“有關部門”的規定給了政府極大的便利,政府可以不通過法院實行強拆,但這並不表示政府強拆行為的行政主體無從確定。被徵收人可以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動公開的或依申請公開的規範性文件中找到這個“有關部門”,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越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應當被依法撤銷。

認定違建就是被判死刑?

法律的正義不僅體現為實體正義,程序正義也是其重要的一面,程序正義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比實體正義更為重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要求行政機關合法合理行政,也要求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做到程序正當。當自身利益在實體法律上難以得到保護時,就應該在程序上尋求救濟。

從法律依據的角度來看,違建強拆的程序可以分為違反《城鄉規劃法》的程序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程序,二者雖存在顯著區別,但尋求救濟的切入點卻大同小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這些程序與當事人直接相關的有聽證、送達、公示等,行政機關常見的程序違法事項有不告知當事人聽證、陳述申辯的權利,不按法定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以及城鄉規劃未依法公佈等。在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時,當事人的權益可以通過複議或訴訟得到救濟。

違章建築被強制拆除,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沒有房產證怎麼辦?

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建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尤其是城中村。城中村是隨著城市發展被包圍起來或是納入城市規劃管理的村,其顯著特點是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居民也多為農村戶籍。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在《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前,修建於集體土地上的建築即使沒有房產證、規劃證等證件,只要被徵收人能夠提供其他建房審批手續,如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許可材料等,該建築就不應被直接認定為違建,而是需要經過更進一步的調查認定加以區分對待。

如果當事人的違章建築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那麼即便是政府強拆,也應當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築人的財產利益予以適當補償。另外,違章建築內的財產可以獨立於違章建築存在的,系違章建築人的合法財產,同樣受法律保護。在強拆時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將室內物品清出並逐一進行登記、移交,而不得隨意令其被埋壓在房屋的瓦礫廢墟之下。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在公權力與私權的博弈中,弱勢的永遠是私權一方。與政府博弈時,老百姓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為自身的談判增添籌碼。房屋已被認定為違章建築的被徵收人,應當針對政府強拆的目的,著眼其強拆的程序,並結合自身建築的審批狀況,綜合運用法律手段,制定並實施切合案情的維權方案,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如果被徵收人受限於自身法律知識和能力,無法適時正確地採取法律措施,則可諮詢或委託徵地拆遷業務方向的專業律師。無論如何,違建強拆,絕非法外之地,也絕不允許肆意妄為。

作者丨李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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