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舉報,應作相應處理

案例前言

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舉報,應作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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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一百三十三,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舉報,應作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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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舉報,應作相應處理

——土地管理部門針對群眾舉報土地違法案件應受理,符合立案條件應及時立案查處,不符合立案條件應告知舉報人。

標籤:監督檢查職責|重複起訴|法定職責

案情簡介:田某系鄒城市北宿鎮人,田某認為“北宿鎮西沙村"三棟回遷樓"項目在未取得農用地轉用手續及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情況下進行建設,是一種違法行為,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為此,其於2013年9月27日以郵寄方式向鄒城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對該項目的土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予以書面答覆,鄒城市國土局於2013年9月29日收到該申請,但一直未予以答覆。田某認為鄒城市國土局未予以答覆的行為違法於2013年12月18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鄒城市國土資源局就違法佔地不予查處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舉報,應作相應處理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責。《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3號)第十三條、十五條、十六條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並審查是否屬於自己管轄、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在本案中,原告遞交土地違法查處申請書,申請被告對“北宿鎮西沙村"三棟回遷樓"項目”違法用地行為進行查處。被告於2013年9月29日收到申請後,已超過60日仍沒有履行土地舉報案件受理、審查職責,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依法應予支持。被告辯駁已履行了相應職責,無有效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信。原告依據新的事實提起本次訴訟,並不屬於重複起訴。判決責令被告60日內對原告舉報“北宿鎮西沙村"三棟回遷樓"項目違法用地的申請予以受理、審查,並履行相關法定職責。

實務要點:土地管理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並審查是否屬於自己管轄、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告知舉報人。

案例索引:鄒城市人民法院(2014)鄒行初字第11號“田某景與鄒城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土地違法查處職責”一案,見《田某景與鄒城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土地違法查處職責一審行政判決書》(審判長鬍元東,

審判員孔凡靜,審判員孫西華)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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