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民事行為的形式和成立要件

民事行為的形式和成立要件

民事行為的形式,是指當事人的進行意思表示的方式。民事行為總要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現出來,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

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以對話進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具體包括當面交談、電話交談等方式。口頭形式的優點是交易簡便、迅速,成本較低;缺點是由於沒有文字記載,一旦發生糾紛,難以分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文字進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在現代科學技術條件下,書面形式包括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以及電子郵件等刑事。與口頭形式相比,書面形式具有證明力強、當事人權利義務明瞭、責任易於分清的優點,主要用於履行期限較長、交易規則複雜或標的額較大的民事行為。

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通過當事人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推測出當事人的內心意思。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是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來表達自己的內心意思,這些方式直接明瞭,對方易於理解。但有些時候當事人並沒有作出口頭或者書面的表示,而是通過一些行為來表達自己的內心意思。

沉默方式

沉默方式是指在當事人既無語言、文字表示,又無積極的行為可供推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得知其內心意思的方式。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的意思都是通過一定的語言、文字或者行為表現出來的,沉默不是表達意思的方式,不能成立法律行為。因此,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沉默這一消極行為才被賦予一定的表示意義。

民事行為的形式和成立要件

民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

  • 有當事人。任何一個民事行為首先要有當事人,沒有當事人,民事行為就沒有了主體,意思表示也無從進行。
  • 當事人有意思表示。當事人只有實施了意思表示,其內心意思方能為他人知曉,行為也最終才能得以實現。
  • 行為有確定的標的。這個標的也就是指行為內容,即行為人通過其行為要達到的效果。

民事行為的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行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某一具體民事行為的成立除應具備民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還須具備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如贈與行為的成立,除須具備合同的一般要件外,還須具備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受贈人接受標的物這一特別成立要件。

民事行為的形式和成立要件

文末寄語:學習更多法律知識,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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