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農村的土地是三十年不變嗎,可以調整土地嗎?

心若無名


農村農民土地三十年不變主要指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權的穩定不變,讓持地農民有“安全感”,這就跟當年一輪土地承包後下發了土地承包延期政策一樣,但是這只是大的方向,面對農村土地問題,有時還得依據當地實情來,也就是我們常聽見的“小調整”。

土地的“小調整”是有前提的:

1、當地人地矛盾特別突出而緊張;

2、村裡有足夠的機動地、村集體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村裡面開荒復墾的土地來進行分配;

3、在符合當地用地政策的基礎上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並獲得成員同意。

可見要滿足以上條件還是比較有困難的,但看第一點,怎麼來判定“人地矛盾特別突出而緊張”?這個事認為主觀判定的,目前尚沒有法律條文或政策文件對其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就看你們村組是個什麼意見了。

而且現在農村地區的多餘土地並不多,大多數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到戶,收上來重新分配又不符合“小調整”的初衷,村集體其他成員也不會同意。

因此,分地雖然不是沒有可能,但是還是比較困難的。


土地論壇


農村的土地是三十年不變嗎,可以調整土地嗎?

現在農村的土地不是30年不變了,其實應該是60年不變了。因為土地承包期限在30年到期後接著順延30年的承包期。而且,承包的土地是輕易不會調整的,也不會因為增人或者減人調整土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相關的司法解釋,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也就是說,輕易的不會調整農民的承包地,這是受《承包法》保護的。而且如果真的要調整承包的土地,也需要滿足《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的司法解釋才可以。

並且現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不會因為增人或者減人而調整土地的承包面積,既“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即便是家裡添加人口或者有人離開,承包的土地還是不會調整。

但是第二十八條也有司法解釋:

“第二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所以,如果村裡有預留的機動地或者有承包戶自願退出的,也可以進行分配的。但是這種情況相對比較少,而且村集體為了減少其他承包戶的意見基本會將這類耕地納入村裡的機動地的範疇,基本上也不會再進行分配。而且這也是約定成俗的習慣。但是對於新落戶的人家還是可以分配土地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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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土地是三十年不變嗎?可以土地調整嗎?





今年又是土地確權的最後一年,農村承包土地將全面確權,使農民承包的土地有了合法的身份證,承包權、種植經營權、流轉土地將得到法律保護,給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



國家土地政策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一般情況下在39年的承包期限內是不會調整土地。如遇特殊情況,像災難性發生泥石流造成大片土地淹沒的,洪水災害大面積沖毀糧田的,半數以上土地被國家徵用的,人死亡后土地無人耕種的,像這些土地村集體只要三分之二的村民表決通過,村集體可以自己調整。一般情況下在承包期不再調整土地,沒有土地的新增人口要種植土地,只能從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手中流轉土地。



農村土地是三十年不變的嗎,可以調整土地嗎?歡迎大家一起都來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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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二輪延包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

一、是否30年不變?



總體來說30年不變是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不變。也就是說發包方(村委會)與承包方(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關係不變。但是還有特殊情況是要變化的。比如承包方承包經營的共有人全戶消亡的,這樣的承包合同自然終止。但是,當承包戶內個別人口去世的,不影響承包合同的履行。又比如全家遷到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發包方(村委會)有權收回這樣承包方(農戶)的土地。當承包方個別人戶口變動,或者全家遷到小城鎮落戶的,土地承包關係不發生變化。

二、是否可以調整?

《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不允許收回和調整土地。但對因為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需要對個別農戶承包的耕地進行調整的,可以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通過,並且報鄉政府和縣級農業行政部門批准。由此可知,只有特殊情形可以調整土地。

但是,如果在二輪延包時依法預留了機動地,或依法收回了“整戶消亡”戶承包地,或有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這些土地可以用於解決本集體新增人口土地問題。但是也要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分地方案。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

另外,因為各地執行二輪延包政策不一,所以處理問題也不盡相同。希望各位讀者發表不同見解,我們共同探討。


春光秋月


問題:農村的土地是三十年不變嗎?可以土地調整嗎?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農村的土地承包期限是三十年,也就是說農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承包一定面積的土地用於生產經營,三十年內承包合同都受法律保護,沒有特殊情況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會進行變動。


那麼是不是就完全不能調整了呢?其實也不是,農村土地承包到戶以後,個別地方在堅持“大穩定,小調整”原則,可以進行小變動的。而絕大部分地區不管農戶家庭人口是否增加,均不做出調整,也就說所謂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

但如果因自然災害嚴重損害承包地等特殊情況發生,造成了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除此之外,農村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應當交回承包地,交回的承包地可以調整給沒有土地的農戶。同時,農村村民可以申請村集體的預留土地、機動地、開墾的荒地,當然這些都是在有土地的前提下。

我是【洞察三農萬象】頭條號作者、三農問答達人,我將以專業的精神專注的態度專講三農政策,為大家解疑答惑,歡迎大家的關注!


洞察三農萬象


第一,生不增地、死不減地讓人們誤解土地不能調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按戶承包,按人分地,要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中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收回,只有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這就是死不減地。但人們只前半句,不說後半句說。而對於新增人口,可以分配三種地,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不過在目前我國人多地少的現狀下,這三種地少之又少,所以才有增人不增地的說法,人們只說後半句,不說前半句。



第二,對大穩定、小調整的正確理解。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規定:承包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但不是不調整,根據實際情況,應該在個別農戶之間小範圍調整。很多人只說穩定不說調整,“小調整”只要堅持以下幾條原則:一是“小調整”只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四是絕對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本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

第三,很多地方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沒有完全發揮作用,村民的監督權名存實亡,分配權掌握在村委會,特別是個別人手裡,村裡有未分配的土地,也不做調整,國家應該在強化集體土地所有者權能上出臺政策,弱化或監督村委會的職責,同時更要對成包土地政策進行微調,讓新出生的年輕人有地種,增加全體農民的收益。


土地佬兒


在19大的時候國家明確指出,農村的土地承包將會繼續順延30年的時間,並且保持土地的承包關係不變,這樣一來就意味著在2057年之前土地和農民之間的權屬關係不會改變。當然這樣做的好處主要還是有利於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村的土地更好的流轉出去,發展農業的產業化和規模化。

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要能夠看到,很多的新增人口都會沒有土地,從90後到現在的10後都都沒有土地的分配權。但國家針對農民的土地進行了確權工作,從13年到18年的5年確權開展,為的就是保障農民和土地的權屬關係。同時國家提出了確權到戶的概念,這樣一來只要是一戶人口中都可以享受到土地的承包權。



新增人口的土地問題也得到了解決,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也有利於農業發展的長期穩定。那麼是否可以調整土地呢?如果農民想要進行土地的互換,那自然是可以的,只要到相關部門進行申請,那就可以進行土地的互換工作。國家對土地的調整原則是“大穩定,小調整”,這樣一來就有利於土地的長期發展過程。


而現在國家也提出了“一戶一田”的原則,為的就是通過對農民土地的調整,並且通過小塊並大塊的原則,保證農村土地的效率能夠得到最大利用,並且促進農業的規模化經營方式。所以說現在國家對土地的政策還是很多的,相信在這些政策下,未來農業將會有更大的競爭力。


惠農圈


從現在到2057年40年的時間裡,農村必然有人老人會離開人世,也必然有年輕人會選擇進城。對於在農村沒有土地的人和有土地的人,他們能重新獲得分配嗎?

農村的土地,以農民家庭形式進行承包,每一戶家庭成員中,都有機會繼承父輩的土地,但是,對於農村孤寡老人去世後遺留下來的沒有人繼承的土地,該怎麼辦?

這部分土地,首先是由村集體收回,可以預備農民申請宅基地或重新分配土地,畢竟,現在農業農村部關於農民重新分配土地的總基調還是很模糊的,高層不會像過去那樣直接插手農民土地分配的事情,而是由農民自願,進過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後,農民就可以在村委會的指導下進行重新分配土地。

然而,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在農村土地越來越值錢的當下,農村要想重新分配土地面臨的困難是巨大的,所以,這一過程中,除了農民不斷的訴求外,還需要村委會在其中起到積極的宣傳與配合作用,正確的引導農民從事農業生產,對於沒有土地而又想在農村大有作為的年輕人,村委會里的工作人員應該適當的給予他們土地,從而帶到一方致富啊!


贇子曰



婚喪嫁娶、新生兒出生等人囗結構發生變化是可以微調的。否則會出現死者佔著田,耕者沒有田的現象。有的農戶土地剛剛調整完土地娶了兒媳婦,生了孫子,如果三十年土地不進行微調,他們三十年就沒有土地。有的老人土地調整完去世的,三十年還有地。

微調和土地的成包法律和條例並不是矛盾,土地是承包給農民了,它的形式沒有改變。只是承包過程中更加合理化,人性化。其實中原農民種莊稼的地區,都是三年一微調的。



柯子28


我們現在發現。每一界市長。縣長。上來,都是,拆舊房。建新摟。縣城周邊的村紀護拆完。地皮。樓你。炒的很高。可是對農村的士地不平均。十幾年了就是沒人管。沒人問。現在。村長,鎮長。對農民明存實王。連十幾年前分地盛下的預劉地都收不回來。這些地本來是以後添人該分的,這些領導誰不知道,死去的人不退地。十五六歲的農民還沒有地。,難道這些沒地的農民。還得在等三十年才有分地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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