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 《我不是藥神》——現實比電影更精彩!

《我不是藥神》一劇隨著上映以來熱度持續上升,不少人將之評價為

中國近年來最具良心的國產電影,人們不僅僅對於劇中人物抱有同情,還對我國的法律制度展開了深思。

這是一部真實事件改編而來的電影,電影中的程勇被關五年,雖然是犯下了走私販藥這樣的嚴重罪行,還是被酌情考慮減輕了刑罰。很多觀眾認為他即使是有違法行為,但是他所造成的結果卻是為了弱勢群體謀求利益,如果認為程勇所為構成了犯罪,那就是背離了刑事司法的價值觀念,理應無罪處理;但又有人認為程勇所為畢竟是違反了法律,法內無情,理應受罰,可以根據情況減輕處罰但絕不能完全地不做懲處,如果有這樣一個“特例”先開出來,那麼以後要是有更多相近的案例或者是在有心人的操控下,越來越多的案子會被大而化小,小而化無,無疑是對司法制度以及司法權威的一個損害。

各種說法都是有一定道理的,那麼我們就先來看看現實生活中的這起案例是怎樣的吧。

劇中的程勇對應的現實人物名為陸勇,他本身自己也是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深受病痛折磨,起初他服用瑞士製藥公司生產的格列衛緩解病情,這種藥一盒就要 23500元,只能吃一個月,對於白血病群體來說,一年下來就要花幾十萬,可以說是天價了。他在患病的兩年裡,治療費,藥費,檢查費等一共就花費了近七十萬元。這對於他的家庭而言無疑是個巨大的負擔,由於一次偶然,他接觸到了印度產的格列衛仿製藥,售價3000元多。他在初步嘗試發現藥效居然所差不大,他迅速地將信息在他的病友群裡傳播。他在群裡的寧波病友孫歌,花了大筆藥費買瑞士格列衛,家裡已經沒錢了,等他買到陸勇說的印度藥時,還是因病情太重走了。

《我不是藥神》——現實比電影更精彩!

陸勇感嘆,“人沒了,頭像再也不亮了。”

他明白必須儘早吃藥,否則病情急變就難救回來了。

道理是這樣,但實際上,買印度藥的手續並沒有想象中那麼簡單。

印度公司為了躲避銀行政策,經常更換賬戶,而且很多病友英語不好,連購買流程都看不懂,就更別說買藥了。

為此,陸勇無償幫助網友翻譯、填寫單據,當時名氣大到圈裡人沒有不知道他的。到後來印度產的格列衛已經價格下降到了200元,白血病患者們已經完全可以負擔這筆費用了。陸勇一直無償的為病友們服務,他生怕別人以為他以此圖利,就用兩名病患的賬號始終與印度方資金往來,後來有新聞爆出有人買賣印度格列衛入獄的消息,那兩名病患不敢再為程勇提供賬號。不得已陸勇只能在2013年網上花500元購買了三套銀行卡信息,激活了一張專門來用於資金運轉。但只過了幾個月,這個賬號被警方盯上了,陸勇被正式逮捕。

印度藥在國內沒有專利,屬於假藥。陸勇的卡上,還有病友打進去的300萬塊錢,他的行為就相當於賣假藥了。於是,陸勇被檢察院以“ 妨害信用卡管理、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面臨著牢獄之災。

得知此事的病友們開始想辦法,共有千餘人聯名上書,請求法院判處陸勇無罪。

《我不是藥神》——現實比電影更精彩!

司法機關經過了對於事實的瞭解,作出以下了裁定:

本院認為,陸某某的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但陸某某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不構成銷售假藥罪。陸某某通過淘寶網從郭某某處購買3張以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其中戶名為夏某某的借記卡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藥品而購買抗癌藥品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陸某某不起訴

沅江市公安局在辦理本案中所凍結、扣押款項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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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的熱點事件今日被改變成了電影

電影中的悲歡並未在現實中上演,現實中的陸勇無罪處理。在電影裡的每個人物都有著他的影子:那個走私者是他,那個QQ群主是他,那個時刻安慰著病友的人是他,那個倔強重情的人還是他。以往我們常看見電影中的好人,會嗟嘆一句“那都是電影裡演出來的,現實生活中哪兒還有這種人啊!”但是這次,

生活卻給了我們比電影更好的結局,給了我們更多的希望!

希望,這才是我們生活中所需要的!印度的仿製藥違反專利法,但是卻真正的挽救了不少人的生命,我國也開始在這方面切實關注到病患的利益,實行各類補助政策,現實生活中有著陸勇這樣的“藥神”或者說是“藥俠”,我們有理由相信一切會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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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部分醫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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