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法制周报》:被执行人以拒执罪获刑

7月27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李某是湖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他人介绍,该公司及李某在朱某、刘某等人处多次借款。2016年5月,朱某、刘某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公司共计216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王某。但该公司向王某转账70万元后,一直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经云溪区法院审理,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偿还王某2147.6万元并支付利息,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房地产公司名下在建商品房中的60套房屋,作出拍卖上述房屋的执行裁定书。后李某在明知判决、裁定内容的情况下,未经法院许可,为偿还其他债务,将已被查封房屋中的52套房屋擅自变卖或抵付工程款,致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财产不能及时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500万元,取得其谅解,并与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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