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父親過世兒子想查房遭拒 法院判住建部門應履行查詢職責

8 月 12 日,南京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消息稱,對於小陳來說,尋找離世父親留下的房產究竟在何處,成了一個讓他頭疼的問題。因為住建部門拒絕了他的 " 以人查房 " 的請求,小陳一紙訴狀將住建部門告上法院,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了小陳的訴訟請求。

兒子想查父親房產被拒 將住建部門告上法庭

小陳是老陳的獨生子,老陳與小陳的母親於 2006 年 7 月 26 日離婚。離婚後,老陳未再婚,直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因病死亡。小陳在父母離婚後一直隨母親生活,與父親來往不多,父親老陳死後,小陳前來替父親整理遺物,之前似乎聽說過父親曾購置房產,但卻沒有看到房產證。小陳諮詢房產登記部門後得知,沒有房產證無法辦理公證繼承。

父親過世兒子想查房遭拒 法院判住建部門應履行查詢職責

此時,老陳的父母均已去世,小陳是老陳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在辦理完父親的後事之後,小陳開始著手辦理父親遺產的繼承手續。小陳到 N 市房產局檔案館,想查詢父親的房產信息,卻被工作人員告知:公民財產繫個人隱私,需公安局、檢察院及人民法院持相關司法文書方可查詢。

原本簡單的遺產繼承到小陳這裡,卻因無法提供父親房產證而讓小陳犯了難。不得已,小陳只得嘗試行政訴訟,將 N 市住房保障與房產局(原 N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訴至法院。

小陳認為,父親老陳離異後單獨生活近八年,新購置的房產及財產情況很多並未詳細告知自己。自己作為父親財產繼承的利害關係人,對相關財產情況擁有知情權,且《物權法》第十八條規定可以查。故訴請判令被告提供老陳名下房產登記信息。

被告 N 市住建委辯稱,房屋登記信息往往涉及到所有權人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等。因此,《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及《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對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查詢主體、查詢程序等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對申請查詢的房屋的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進行明確,查詢機構再將查詢結果或證明出具給申請人。

另一方面,根據《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也規定了房屋檔案信息的檢索與查詢應當以明確房屋具體坐落為前提條件。《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查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內容保密,不得擅自擴大登記信息的查詢範圍。" 住房和建設部 2012 年發佈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第 6.1.4 條也規定:" 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為條件進行查詢。" 這些規定進一步表明,房屋信息查詢機構應嚴格遵照現有的法定程序進行信息查詢,不得擅自擴大查詢範圍或更改查詢方式。

被告表示,小陳訴請的以其父親的身份信息為條件,申請房屋權屬信息的查詢與法律規定的程序不符,不能提供老陳名下的的房產登記檔案。

一審法院判決住建部門提供查詢服務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物權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房屋的權利人及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房屋登記資料。本案中,小陳系老陳遺產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故老陳名下的房屋登記結果與原告的繼承權利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原告享有查詢老陳名下房屋登記信息的主體資格。

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檢索條件的設置應當方便房屋登記信息的查詢,條件設置不應限制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權利。原告基於繼承的目的申請查詢老陳名下的房屋登記信息,提供了公證書、死亡證明書、常住人口登記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醫學出生證明等材料,但是客觀上無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權屬編號等檢索條件,而原告本身享有查詢上述信息的權利。根據被告自認,以姓名查詢房屋登記信息不存在技術上的障礙。

因此,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檢索條件不符合規定為由拒絕原告查詢申請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以上理由,一審法院作出行政判決:責令被告依原告小陳申請,履行查詢老陳名下房屋登記信息的法定職責。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對此,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小陳提交材料能夠證明小陳是老陳遺產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與老陳名下的房產具有利害關係,依法具有查詢老陳名下房產信息的權利。上訴人對小陳具有查詢老陳名下房產信息的查詢主體資格亦不持異議。

小陳申請查詢老陳名下的房產信息時無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未達到《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及《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中所規定的查詢條件,但小陳對老陳的合法財產享有繼承權,該權利來源於《繼承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該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老陳去世後,小陳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知悉老陳名下的房產信息是實現其繼承權的前提,因此,查詢老陳名下房產信息是其繼承權的權利延伸,《物權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即體現了該項權利。

被告以小陳僅提供老陳的姓名作為查詢房產信息的檢索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予以拒絕,雖然符合《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及《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規定,但卻與《繼承法》、《物權法》、《立法法》的立法宗旨相違背。

綜上,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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