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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交通不發達的時候,人們感嘆“行路難”。如今公路四通八達,各種車輛川流不息,“車水馬龍”蔚為壯觀。現代交通工具雖然舒適快捷,但人們在駕駛時由於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交通事故時有發生,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今年3月至4月初,項城市連續發生在106國道的3起交通事故,令人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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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1 : 2018年3月16日13時18分左右,張某暢駕駛現代牌轎車沿1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項城市永豐鎮李莊橋路口時,與由北向南行駛至該路口向東橫過公路的劉某同駕駛的三輪車發生碰撞,致劉某同當場死亡及電動三輪車乘車人劉某連受傷和雙方車輛損壞。交警勘查認定,當事人張某暢在此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當事人劉某同在此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事故2 : 2018年3月27日6時許,李某峰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掛重型自卸半掛車,沿1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06國道項城市永豐鎮李莊橋路口時,當時是綠燈,沒有減速,遇騎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的鄧某(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燈)突然掉頭停在了路中間,李某峰急忙打方向向西躲避,最終撞住鄧某後,車輛失控衝向路西側早點鋪,造成2人當場死亡、8人受傷,早點鋪及相鄰超市房屋和屋內財物受損,停放路邊的7輛電動車以及鄧某駕駛的自行車和一輛藍色共享單車不同程度受損。交警勘查認定,李某峰在此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鄧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事故3 : 2018年4月11日11時許,馬某龍駕駛豐田轎車沿1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項城市永豐鎮郭橋南劉店路口時,撞住騎兩輪電動車過公路的行人馮某強,後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馬某龍在此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電動車駕駛人馮某強負次要責任。
法條鏈接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辦案檢察官感言
縱觀以上三起交通事故,可以看出,事故均發生在三岔或十字路口,均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碰撞,雙方均為主、次責任。三起事故警示我們:
警示1 交叉路口處駕車需慎行。即使在綠燈情況下也要減速慢行,以免不測。
警示2 騎車轉彎時要遵守交通規則。以上三起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均負次要責任,他們都沒有按交通規則行駛。不顧交通規則胡竄亂行,害人害己,付出的代價是慘痛的。
警示3 少在交叉路口處停留。車多路況複雜的地方易出事故,不要在此處停留,購物、交談、玩耍、吃飯、觀看等,避免遭受飛來橫禍,傷及自身。第2起事故中路邊吃早點的人即是無辜受害者。
這三起事故真是令人惋惜啊!
所以我們一定要牢記教訓,安全出行,做到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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