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酒後駕駛將車停在馬路中間,被發現後等待交警來算不算自首?

巡警大隊的特警正在巡邏,遠遠看見一輛車竟然停在了交叉路口的正中間,這實在是太危險了,這司機怎麼回事?

酒後駕駛將車停在馬路中間,被發現後等待交警來算不算自首?

原來,這位司機名叫范陽,是一家公司的老闆。因為公司規模不大,很多業務都是靠范陽自己在外面跑出來的。這范陽也很拼,經常陪客戶吃飯到深夜。

酒後駕駛將車停在馬路中間,被發現後等待交警來算不算自首?

2016年8月的一天,范陽又陪著客戶吃飯,到凌晨才結束,席間還喝了不少酒。原本范陽來的時候,是帶了一個司機的,可是因為其中一個客戶司機有事提前走了,所以范陽就把自己的司機安排給了這個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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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陽開著自己的小轎車急急忙忙地往家趕,這時候已經是夜裡2點鐘了。范陽本來就有點醉了,現在這個點更是犯起了困。只見他一個接著一個地打著哈欠,在車開到一個路口的時候,范陽實在有點撐不住了,因為天黑,

他隱約覺得自己應該是把車停在路邊了,所以也不管三七二十一,把車熄火後,倒頭就睡過去了。

沒過多久,范陽被一陣敲擊車窗的聲音吵醒了,敲范陽車窗的人正是開頭出現的特警。“這位同志快醒醒,你的車停在路中間了,這很危險,你快醒醒。”“哎呀,吵死了,誰這麼煩人?”被吵醒的范陽嘴裡嘟囔著,搖下了車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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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邏的特警一下子就聞到了一股很濃的酒氣,他覺得范陽應該是酒駕,所以就打電話報了警。而此刻的范陽也清醒了不少,心裡暗暗地想:“自己怎麼這麼倒黴,這麼晚了竟然還能碰上巡警。”

隨後,交警趕到現場將范陽帶到了醫院抽取血樣。後經過鑑定,范陽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經達到了141.3毫克每100毫升。范陽酒後駕車已經觸犯了刑法,所以交警將案子移交給了公訴機關。公訴機關以范陽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為由,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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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范陽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但是他同時提出:“法官,我確實酒駕了,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我有自首的行為。當時我明知道巡邏的特警已經報了案,我還主動留在現場等候交警的處理,沒有逃跑。而且之後我也如實地供述了我的犯罪事實,所以我有自首的表現,應該適當減輕對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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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范陽主張自己有自首的情節,法院會不會支持呢?他又將面臨怎樣的處罰呢?

酒後駕駛將車停在馬路中間,被發現後等待交警來算不算自首?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范陽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酒後駕駛將車停在馬路中間,被發現後等待交警來算不算自首?

范陽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這個事實已經很清楚了,他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這也沒什麼好爭辯的,本案唯一的焦點問題是,范陽在巡邏特警報案後,留在現場等待處理的過程是否是自首行為。

法律上有規定“行為人已經知道他人報警而主動停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以自首論”,

這也叫“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型自首。它的特點在於它具各自動投案的本質特徵,也就是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而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集中體現在“在現場等待”這一行為中。

酒後駕駛將車停在馬路中間,被發現後等待交警來算不算自首?

一般來講,“在現場等待”包括三種情況:一是行為人作案後無法離開現場,不得不在現場等待;二是行為人作案後有條件逃走,但是為了毀滅證據、繼續作案等而留在現場;三是行為人有條件逃走而沒有逃走,自願在現場等待被抓捕。

要成立自首,此處的“在現場等待”只能是上述第三種情況,也就是行為人有機會逃走而沒有逃走,留在現場等待抓捕。

本案中,范陽是被巡警大隊的特警發現後叫醒的,當時范陽的犯罪行為已經被發覺,客觀上無法逃避,不能體現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因此,不能認定范陽的等待行為是自首。(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酒後駕駛將車停在馬路中間,被發現後等待交警來算不算自首?

酒後駕駛雖然不會留案底,但是對自己生活影響那是不言而喻的。一旦酒駕出事故,責任全部在酒駕一方,後果很嚴重。家人得為你傾盡所有家財來賠償,耗盡所有精力來為你尋親帶故找關係,你忍心嗎?所以當你酒後拿起車鑰匙的時候先想想你的家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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