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 荷塘:限制高消費致工作受阻,被執行人火速履行債務

湖南法院網訊 被執行人張某今年大學畢業,並且已找到了工作,本該是件高興的事情,卻因被荷塘區人民法院限制了高消費而差點耽誤了工作。

原來,2016年7月,張某在暑假期間,無證駕駛無牌照的摩托車將正在過馬路的莫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莫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後莫某將張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張某賠償莫某各項損失共計59242元。判決生效後,張某未履行義務,莫某於2017年10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向張某發出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張某的父母代張某向莫某支付了3萬元賠償款後不再履行剩餘債務。執行法官多次敦促張某及其父母履行債務,但張某及其父母置若罔聞,為此,執行法官向張某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張某高消費行為。2018年8月7日,張某欲購買高鐵票前往廣州報到上班,卻發現已被限制高消費,無法購買高鐵車票。張某十分著急,急忙找到法院執行法官希望能夠解除對他的限制,其父母亦籌集了3萬元執行款送到法院,執行法官聯繫莫某到法院,雙方當場交接了執行款,莫某申請結案,該案得以執結,執行法官當即撤銷了對張某的限消。

張某如釋重負地說:“欠債未還處處受限,要是早點把錢給了,也不會有今天急出一身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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