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功夫不負有心人,這起解除收養關係糾紛案件有結果了!

功夫不負有心人,這起解除收養關係糾紛案件有結果了!

功夫不負有心人,這起解除收養關係糾紛案件有結果了!
功夫不負有心人,這起解除收養關係糾紛案件有結果了!

8月28日,博白縣人民法院龍潭法庭法官黃振豪、法官助理鍾善光順利調解一件解除收養關係糾紛案件,當事人當即履行35000元費用。

原告一譚某的生母於2003年改嫁給被告宣某秀的父親,原告一譚某與原告二韋某忠於2018年5月26日生育一個兒子譚某皓,鑑於原告一與被告系“姐妹”關係,平時關係也很好,兩原告因經濟原因及沒有時間照顧小孩,2018年6月12日原告雙方與被告達成口頭協商,由被告宣某秀收養原告的小孩譚某皓。後因被告宣某秀未能把小孩的戶口落戶到自己戶口上,加之兩原告甚是想念自己的親生孩子,兩原告要求要回小孩由自己親自撫養,但遭被告宣某秀拒絕,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宣某秀歸還孩子。

8月27日,兩原告焦慮地來到龍潭法庭後,法官黃振豪及法官助理鍾善光及時安撫原告的情緒,並耐心聆聽原告的陳述。作為一名剛成為父親的鐘助理深刻理解原告作為父母血濃於水的親情,在被告的多次請求與原告多次妥協的基礎上,連續給被告撥打十幾個電話與被告宣某秀不間斷的調解,黃振豪法官也給被告撥打了十幾個電話瞭解原、被告的意見及雙方作出的讓步情況,耐心、細緻地從調解中尋求爭議焦點。當日原、被告雙方在電話中初步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歸還小孩給兩原告,原告願意支付被告宣某秀照顧小孩生活近四個月期間的各項費用及經濟補償25000元,定於次日上午支付費用及小孩交接事宜。

8月28日,被告宣某秀則反悔不願給小孩原告,自己以及兩個老人家辛辛苦苦養育這個小孩近四個月,已建立了深厚感情,不願意把小孩送走。黃法官及鍾助理撥打七八個電話耐心向被告析法及解說,說明被告收養小孩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經過多次勸說,被告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及違法行為,最終願意把小孩給回原告,但必須有一個條件,即把小孩的各項生活費用及補償費用提高到35000元,原告求子心切,願意妥協支付35000元,但因經濟原因不能一次性支付,需要分期支付。被告同意原告請求,半個小時後打電話過來又反悔要求原告支付40000元,黃法官及鍾助理再次撥打電話給被告商量如何解決該糾紛,並通知被告到庭當面調解。

下午3時,被告宣某秀同十幾名村民情緒激動地來到法庭,拒絕把小孩交給原告。李臻庭長和黃法官見狀,及時安撫被告方情緒,並從情、理、法方面耐心、細緻地向原、被告方析法和解說,被告方情緒有所緩和。此後,經過一番努力,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被告宣某秀歸還小孩譚某皓給兩原告;二、原告譚某、韋某忠在調解協議達成之日一次性支付小孩各項生活費用及補償被告宣某秀各項費用共計35000元。調解成功後,該庭幹警還駕車把原告一家三口送到合浦縣山口鎮客運站坐上回家的大巴車後才安心返回法庭,兩原告含淚向該庭全體幹警鞠躬致謝。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送養、收養小孩的方式明顯不符合我國收養法之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扶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本案中,被告宣某秀作為收養人,其於1992年出生,並不符合我國收養法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次,本案原、被告雙方在送養、收養小孩時也未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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