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重磅:南京將為國家公祭保障立法!

重磅:南京將為國家公祭保障立法!

今天,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開幕,《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下稱 《 草案》)提請審議。《草案》擬定了一系列措施來保障國家公祭活動,包括將“默哀一分鐘”寫入法規、將國家公祭主題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三種典型“精日” 行為將被追責等。

重磅:南京将为国家公祭保障立法!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姚正陸作《草案》起草說明

2018年全國“兩會”後,全國人大法工委來寧就有關立法進行調研,提出南京市對國家公祭保障可以先行立法。在南京市人大的主導下,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師協會、江蘇三法律師事務所和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等單位協同努力,成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廣泛聽取歷史學、法學、教育學等領域專家的建議。7月上旬,《草案》起草工作完成。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翔指出,通過立法保障國家公祭活動順利進行,對喚起民族記憶、激發愛國熱情、增強民族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條例一審以後,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修改完善條例、制定配套措施,以及法規執行和實施情況反饋等方面,政府各部門、各相關單位要共同努力、團結協作,把這部法規制定好、執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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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哪些違法言行劃出法律紅線?

第二十六條(精日行為禁止一)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和在抗日戰爭中殉國的英雄烈士,散佈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第二十七條(精日行為禁止二) 禁止在紀念設施使用二戰時期日本軍服、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

第二十八條(精日行為禁止三)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和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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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精日”行為採取何種“法律責任”?

違反《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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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持國家公祭活動和紀念設施的嚴肅性,限制哪些公共娛樂活動?

南京大屠殺歷史的沉重感告誡和提醒民眾應當用恰當的方式、端正的態度去對待國家公祭和悼念活動。《草案》第十四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持國家公祭活動和紀念設施的嚴肅性,對公共娛樂活動予以了限制,具體包括:(一)在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內,禁止開設娛樂場所以及開展其他與國家公祭場所不相適應的公共娛樂活動;(二)在國家公祭活動期間對公共娛樂活動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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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紀念設施或者舉行悼念活動,應當遵循哪些行為規範?

《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公佈行為規範細則,併為公眾參觀、悼念活動提供便利。應當遵循以下行為規範:(一)真誠緬懷逝者,保持言行莊重、安靜肅穆;(二)愛護歷史文物,不得褻瀆、損毀紀念設施;(三)衣著得體,不得身著與紀念設施環境與氛圍不符的服飾、圖標;(四)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組織與引導,不得擾亂紀念設施及周邊公共秩序;(五)其他應當遵循的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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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南京大屠殺史實,加強愛國主義教育,教育部門和學校的職責是什麼?

《草案》第三十二條(教育部門、學校職責):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公祭主題教育納入本市國民教育體系,組織教材編寫和主題教學實踐活動。本市中小學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國家公祭主題的教學實踐活動。

第三十三條(在寧高校職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應當組織學生前往紀念館開展研學實踐活動,圍繞國家公祭開展主題教育活動。

6

公祭場所管理區禁止哪四類行為?

《草案》規定,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內應當保持莊嚴肅穆,環境整潔,並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一)開設娛樂場所;(二)設置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誌、廣告等;(三)擅自擺攤設點,進行銷售、遊藝、演技、乞討等;(四)其他有損公祭場所環境與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國家公祭儀式日益受全球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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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國之需,民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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