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以案說法」投資理財有風險 法官說案來支招

隨著社會公眾個人財富的增加,投資理財儼然已成為公眾財產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帶來金融理財產品的日益複雜化,導致投資理財的風險不斷釋放,因而投資理財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近年來,涉投資理財糾紛案件涵蓋多種投資形式,如私募基金形式、期貨交易形式、委託理財形式、入夥協議形式等。就其中較為典型的幾類投資是否合法、發生糾紛時各方權利義務如何確定、法院將會如何處理等問題,逐一予以說明,並對投資者提出建議。

在無資質平臺炒期貨

「以案说法」投资理财有风险 法官说案来支招

馬大爺到南礦公司開戶炒現貨白銀,交易通過南礦公司提供的電子盤軟件進行。每筆交易均由買和賣兩個相反的操作構成,不進行實物交割。馬大爺參與交易的目的亦不是為了購買實物白銀,而是為了賺取買賣的差價。交易中除價格一項外,其餘合約要件均已事先確定。交易採用集中競價、電子撮合等方式。後馬大爺諮詢得知南礦公司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未取得相應的業務資格,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在南礦公司電子盤的全部現貨白銀交易無效,返還合同款人民幣2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所涉交易模式的特點為南礦公司以國際現貨白銀市場價格為基礎形成自身系統價格繼而向客戶提供交易的買賣價格,客戶通過南礦公司設立的網絡系統進行白銀買賣。客戶不進行實物交割,雙方交易的實質是將來某時間點,在南礦公司的交易平臺上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合約或現金,這種交易實際為白銀合約的交易,沒有標的物的實際交付。客戶在開通買賣賬戶後,可以進行多次買賣,買賣的目的並非收取白銀製品的實物,而是通過買入賣出實現盈利。平臺實行集中競價、電子撮合的方式。上述操作流程實為以集中交易方式買賣南礦公司設置的白銀標準化合約,符合期貨交易的特徵。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南礦公司未經批准設立白銀交易平臺進行白銀期貨交易,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南礦公司應返還馬大爺投入的25萬元。

被“私募基金”晃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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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姨經人介紹與大地公司簽訂《旅遊養老地產私募基金協議》,雙方約定:大地公司發起成立大地基金旅遊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對外股權投資。徐阿姨認購份額20萬元,預期年化收益率15%,投資期限一年。如徐阿姨認購的基金在到期日未能達到最低預期,大地公司同意以初始投資本金及預期收益的回購價予以回購。到期後,大地公司向徐阿姨出具承諾函,承諾於三日內兌付本金20萬元及收益。後因大地公司未按期兌付,徐阿姨訴至法院要求退還20萬元並支付收益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基金協議中所涉養老地產項目系真實存在,徐阿姨與大地公司簽訂的基金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合法有效。雙方簽訂的協議雖名為“私募基金協議”,協議內容也記載了“基金”的設立與運作,但實際並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私募投資基金的規定,既沒有進行備案登記,也未向合格投資者募集,還作出了保本及固定收益的約定,因此其表面上是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實際並不屬於合法的私募投資基金,屬於以私募為形式,以借貸為實質。大地公司為借款方,徐阿姨為出借方,徐阿姨認購的基金份額實為借款本金。依據承諾函,大地公司應返還徐阿姨投資款20萬元及收益。

信理財“保本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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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與元創公司簽訂《壹年期保本委託協議》,雙方約定:陳小姐將自有的股票賬戶委託元創公司進行管理,委託管理的資產總額為200萬元,委託期限為1年;元創公司按委託管理資產的5%收取管理費;委託交易賬戶每增值10%,元創公司與陳小姐按4∶6的比例進行分配,協議期滿如賬戶虧損,虧損部分由元創公司承擔,三日內補齊。期間,陳小姐分得收益12萬元。協議到期後,賬戶僅餘120萬元。元創公司未依約補齊,故陳小姐訴至法院要求補齊剩餘賬戶資產8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委託理財合同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一定期限內管理、投資於金融市場的資產管理活動的合同,其特徵為委託人將自有資金注入其自有的或指定的交易賬戶,委託受託人使用該資金用於理財交易,但不能擅自處分。涉案協議符合該特徵,應屬委託理財合同。該協議約定有委託人不承擔本金虧損風險的約定,具有保底條款的性質,應屬無效約定。保底條款系委託理財合同的核心條款,保底條款無效導致合同整體無效。元創公司應將陳小姐投入的全部本金予以返還。陳小姐曾分得收益12萬元,該款項應作為已償還的本金予以扣除。故元創公司應返還剩餘的68萬元。

法官提示

1

私募基金門檻高,切勿被虛構的投資項目所騙。私募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應符合如下特點: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基金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相應的資產或收入條件;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當前有一些投資理財產品打著私募基金的旗號,實際上並不符合上述特點。如因投資名為私募基金的項目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通常要綜合被告的主體資質、投資項目的真假、投資人的數量、發行中的宣傳方式及內容、合同條款等具體案情進行考量。如涉及的投資項目均為虛構,款項亦未進行實際投資,此時可能涉及非法集資類刑事犯罪。

2

期貨交易重資質,切勿被非法設立的平臺所騙。非法平臺往往以商品現貨交易為幌子,誘導投資者參與到非法的期貨交易活動中,造成投資者的財產損失。商品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最大的不同在於:商品現貨交易通常採取“一對一”的方式協商確定交易的品種、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地點等合同條款,而非採用標準化合約、集中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等方式;商品現貨交易通常要發生實物的交割,而不是通過結算買賣差價了結交易。期貨交易實際系商品合約的交易,通過結算買賣差價了結交易,不發生實物的交割。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期貨業務應當在經批准的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我國現有的期貨交易所僅有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四家。如投資者依據涉及非法期貨交易的合同訴至法院,法院將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並按照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

3

委託理財需擔風險,切勿被“保本保收益”所吸引。因委託理財面向的是具有較高風險的金融市場,有關委託人不承擔本金虧損風險的約定,具有保底條款的性質,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以及委託關係中責任承擔的規則,亦違背了基本的經濟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應屬無效規定。保底條款系委託理財合同的目的條款和核心條款,不能成為相對獨立的合同無效部分,故保底條款無效應導致委託理財合同整體無效。如果投資者依據含保底條款的委託理財合同訴至法院,法院將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並按照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

4

賬戶密碼屬隱私,切勿盲目信任相關機構從業人員。投資者一定要明確區分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的不同。市場上有些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以其專業炒股、具有內部消息、承諾保本、約定收益分成等為由,騙取投資者信任,繼而私下為投資者進行資產管理。目前證券公司嚴禁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銀行本身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範圍亦不包括直接操作客戶賬戶資金。如投資者仍私下委託上述人員為其理財,則一般認定為屬於該人員的個人行為,與金融機構無關。如投資者仍起訴要求上述代客理財的人員所在機構承擔損失,通常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5

涉嫌刑事犯罪要及時報案。投資者如發現自身所投資的項目涉嫌刑事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法院在審理上述民事案件過程中,如發現投資者起訴涉及的糾紛已被公安機關等部門立案偵查,且尚未處理完畢的,法院應就該民事案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相關的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以案说法」投资理财有风险 法官说案来支招

投資者要強化理性投資理財意識,不能僅追求高回報,盲目相信所投資項目作出的承諾,應當充分認識到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投資理財前應當充分了解該類型理財的相關知識、法律法規。一旦投資,就要強化參與意識,時刻關注理財資產的狀況,並且要有證據意識,如在網絡平臺投資的,應當注意留存電子合同、平臺內理財產品的交易明細、資金往來明細、投資項目相關介紹的網頁截圖等證據,以防遭遇平臺關閉,出現舉證不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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