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時評」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究竟合不合法

「時評」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究竟合不合法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會依據法律讓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隨著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進程,河北省三河市憑藉其獨特的地理位置,土地隨著房產的升值而飛速暴漲,成為各方競相爭奪的焦點。而三河市燕郊馬起乏村的土地出現了“以租代徵”的現象,村委會一直未發放“承包款”,使村民心存不滿。圍繞村委會與三河市北方建材批發市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效力”問題,村民提出了質疑:馬起乏村村民經三河市工商部門登記檔案查詢發現,三河市北方建材批發市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未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那麼土地是承包還是租賃,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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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有證據顯示,2001年9月,三河市燕郊鎮馬起乏村民委員會法人董銀(甲方)與三河市北方建材批發市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法人杜有祥(乙方)雙方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甲方將坐落於燕郊鎮東部(102國道北永達製衣有限公司西側)土地153畝承包給北方建材市場,承包期為50年。自2001年10月15日起至2050年10月14日止。雙方還約定了承包費及給付的方式和雙方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2013年,北方建材市場起訴三河市燕郊鎮馬起乏村村民委員會村主任王存倉確認合同效力,2013年1月8日法院立案受理,2013年7月8日下達了《民事判決書》。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9月1日雙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村委會將村裡153畝土地承包給了北方建材市場,承包期限為50年。2006年10月19日至2008年7月16日,三河市北方建材市場(原法人杜有祥)的全體股東股權轉讓給了楊會榮一人所有,企業名稱變更為三河市北方運河源建材家居批發市場有限公司,村委會配合在該土地上建起了建材批發市場。自2012年8月開始,部分村民反映運河源家居市場土地承包問題,強烈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市、鎮政府多次找到北方建材家居市場楊會榮的丈夫李懷富做工作,2012年11月11日李懷富在法人沒有在場和委託的情況下籤訂了《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協議。

法院判決:確認三河市北方建材家居市場與三河市燕郊鎮馬起乏村村委會於2012年11月11日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協議無效;馬起乏村村委會與北方建材家居市場應當繼續履行2001年9月1日村委會與北方建材市場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

之後,馬起乏村村民集體找到現任村委會書記鄧繼全要求繼續上訴,鄧書記出具了《土地承包合同書》,載明承包期限為50年,履行了11年。村民對50年的承包期限提出了質疑,因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那麼該合同承包期50年不合法。村民陳秀靜等5名村民認為馬起乏村村委會在2001年9月1日村委會與北方建材市場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屬於違法合同,承包期限30年有法律明文規定,應當屬於無效合同。而馬起乏村原村主任、原村支部書記對2001年9月1日的這份《土地承包合同》提出質疑,並出具證明稱簽訂的承包協議是30年。

村民陳秀靜等人對此提出質疑,就連原來簽訂合同的村主任、村書記都否認簽訂50年的合同不屬實,那麼這份2001年9月1日的合同是從哪裡來的呢?三河市北方運河源建材家居批發市場有限公司與三河市北方建材批發市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只有“三字之差”,就是“運河源”,那麼這是兩家企業嗎?

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信息顯示:三河市北方運河源建材家居批發市場有限公司註冊成立日期為2002年9月26日,法人代表是楊會榮,成立所在地:三河燕郊馬起乏村,隨後變更為杜有祥;2007年4月26日法人由杜有祥變更為李懷富;2008年7月17日法人李懷富變更為楊會榮;李懷富與楊會榮是夫妻,在公司一直是股東。而三河市北方建材批發市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在2001年根本沒有工商登記註冊信息。

2001年9月1日由馬起乏村村委會董銀與三河市北方建材批發市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50年的《土地租賃承包合同》,在該合同上明確加蓋有“三河市北方建材批發市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檔案信息查詢結果:北方建材批發市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沒有工商登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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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

在現實生活中,類似馬起乏村這樣對農村土地承包進行“非農業建設”、開辦建材批發市場的“徵地問題”很普遍。筆者認為:商業開發也必須要依法徵地、合法徵地。在本案中,村委會將村集體土地承包租賃給了北方建材市場公司用於建設“建材市場”,其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的租賃承包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至於2001年9月1日由村委會與北方建材市場簽訂的《土地租賃承包協議》的真實性,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北方建材市場”的工商登記執照才具有簽訂合同的資質。而如果“北方建材市場”沒有進行過工商註冊,那麼這份合同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具有合同效力了。

針對違法徵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均強調應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的,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作者單位:北京全維和諧法律諮詢中心專家委員會)

校對:龔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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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究竟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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