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由什麼決定的?

藍天碧水2016


一位網友問,東莞某公司給職工交納社保,是按照最低工資來繳納,只有職工工資的1/3左右。合不合法,可以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有幾成勝算?

繳費基數理論上是根據職工的勞動報酬來確定,包含了加班費、年終獎、日常勞動性工資,是上年度獲得勞動收入的月平均值。

如果上年度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一年,則按月計算。

如果新入職職工,按勞動合同約定計算。

因此用人單位給工人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保,肯定是違反規定的行為。

雖然用人單位申報按照最低工資繳納社保,但實際上,我們的交費最低是按照60%的基數進行繳費。一些地方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40%基數交納養老保險,目前我知道的有成都和北京。

一般來說,最低工資標準只有社會平均工資的30%到40%左右。也就是說,即使我們工資再低,也要按照60%基數繳納養老保險。

但是最低工資是實際工資的1/3,明顯就不對了。

這種情況,職工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和社保稽核部門提起維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差額,注意要收集工資證據。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瞞報社保基數差額的,要處於瞞報差額部分的1到3倍的罰款。因此,懲罰是比較嚴重的。只要查明用人單位,一般會乖乖的給補交上。

至於問題中所提起的法院,其實法院是不能受理這種案件的。因為,這屬於行政執法案件。應當先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首先,勞動監察部門向違法單位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

用人單位不理睬,下達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告知書。

勞動監察部門憑藉相應的行政處理告知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所有流程上沒有勞動者什麼事兒,還不能討價還價,只有查實與查不實的情況。

希望大家對企業這種違法行為,都來積極主動維權,只有社會形成主動維權的風尚,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才會越來越少,社會才能形成良性循環的勞動和諧環境。


暖心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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