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丈夫給“情人”財產 妻子能要回多少?

丈夫給“情人”財產 妻子能要回多少?

妻子索要丈夫送情人的房子、車子和款項一案三判。一審法院判還房、還車、還錢;二審法院判不還車、不還房、還錢;檢察院抗訴,再審判:還錢,車房只還購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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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程某某系夫妻關係。程某某與馮某某於2004年11月開始婚外同居,當月程某某給馮某某20萬元現金購買轎車,馮某某用該款購買轎車一輛且登記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購買藍灣俊園住房一套,向開發商支付530500元購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將該套房屋贈與馮某某,房屋產權登記在馮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期間,馮某某以辦公司需要註冊資金為由向程某某索要資金,程某某共給付馮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馮某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協議》,張某承認實際收到290萬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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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李某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程某某贈與馮某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馮某某返還304.90萬元、車牌號鄂A-FL385轎車一輛、藍灣俊園住房一套,要求張某返還29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馮某某與程某某年齡相差懸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並向程某某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5萬元的錢款,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並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經李某某同意,將夫妻共有鉅額財產贈與馮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第三人張某明知馮某某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上述財產,卻與馮某某惡意串通,以所謂長期借款的形式將290萬元轉移到自己名下,其應將該款項返還給李某某。

一審判決

(一)馮某某向李某某返還轎車及房屋,過戶費用由程某某承擔;

(二)馮某某向李某某返還3049928元;

(三)張某對其中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四)駁回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馮某某、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程某某向馮某某的贈與行為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單獨判斷,贈與行為是程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辦理過戶登記,故應當認定為有效,馮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資金3049928元應予返還。

二審判決

維持一審判決第(二)、(三)項,撤銷了第一項,即馮某某返還現金但不返還轎車和房屋。

某檢察院抗訴認為

程某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馮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馮某某取得訴爭房屋和車輛是基於其與程某某之間不正當的婚外同居關係,其取得財產主觀上並非善意,且不是有償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終審判決認定程某某贈與給馮某某房產與車輛的行為有效,系適用法律錯誤。

再審法院認為 

程某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無效,馮某某應返還當時購買車輛和房屋的對價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資金3049928元,張某應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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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發生的贈與糾紛,處理時應從法律、情理與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方面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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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

現行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程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況下與馮某某婚外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其與馮某某的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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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於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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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程某某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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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

涉及到具體處理問題,對於程某某贈與馮某某的轎車和房產,究竟是返還原物還是返還相應的款項,審判實踐中做法不一。我們認為,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如果贈與人給受贈人錢款讓其購房、購車等且登記在受贈人名下,贈與行為被確認無效後,受贈人應返還相應的錢款;如果贈與人是把原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車輛等變更登記為受贈人,受贈人應返還原房屋或車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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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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