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黃曉明捲入18億股價操縱案,且看他能順利脫罪還是會被追責到底?

8月10日,18億天價罰單將一起發生於2015年的股票操縱案推至臺前,而隨著明星黃曉明的捲入,這起案件被推向了輿論旋渦中心。

8月15日凌晨,黃曉明在微博中發佈聲明,表示賬戶系委託路某理財,他並不認識高勇,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黃曉明捲入18億股價操縱案,且看他能順利脫罪還是會被追責到底?

黃曉明捲入18億股價操縱案,且看他能順利脫罪還是會被追責到底?

黃曉明捲入18億股價操縱案,且看他能順利脫罪還是會被追責到底?

股票賬戶幾經轉手,獲利如此巨大的資本運作行為中,涉事人員是否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委託賬戶違法所得應被沒收!

據證監會認定,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高勇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操縱“精華製藥”股價非法獲利8.97億元。

對這種行為,法律如何規定?法律專家如何看?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方式操縱證券市場。

小編認為,違法行為沒參與、不知情,尚且可以理解,但是任何人不能通過違法行為獲利。

雖然黃曉明等人不是操縱市場行為責任人,但是這些人的股票賬戶內通過操縱股價獲得的收益,肯定是不能繼續享受的。黃曉明若在此事件中因出借賬戶獲得違法收入,則應被沒收。

案中人是否會被追刑責?

《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但是,黃曉明出借的賬戶屬於自然人賬戶,非法人賬戶。

小編認為,如果黃曉明和他母親在不知曉高勇的操縱股市的前提下,只是將個人賬戶交由高某管理,那麼他是不違規的。

黃曉明捲入18億股價操縱案,且看他能順利脫罪還是會被追責到底?

從刑事責任角度看,如果查實存在操縱18億股票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涉主要罪名是操縱證券市場罪,這個罪要求是故意犯,不是過失犯。從主觀上來講,雙方要有犯罪的故意,形成合謀,從客觀上來講,要有從事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黃曉明是否涉罪,要看他和高勇之間,是否有犯罪前的合謀,以及是否共同從事了違法行為;如果沒有,則黃曉明不成立犯罪。

“若案件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屬情節嚴重的,相關人員則可能構成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賀紹奇表示,除了涉案金額,在追究刑責時還應考慮其行為對市場的破壞程度、操縱量、操縱手段隱蔽性及是否存在銷燬證據等對抗調查的行為。

因此,國家監管層面若發現涉嫌犯罪的現象,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對於賬戶委託、出借等行為,賬戶持有者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嚴格把關,防止賬戶被用來違法犯罪。

出借賬戶是否違反法律?

清華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楊兆認為,委託他人管理賬戶,並不違法。他認為黃曉明如果沒有共謀和策劃如何交易股票,而只是委託他人管理賬戶,本人就沒有責任。

另外,中國證監會在《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中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對此有不同看法,他表示,黃曉明作為證券賬號的持有人,將其賬戶出借給高勇用於買賣證券,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鏈接:

《證券法》第77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等情形,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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