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3 父母再婚,子女“不贍養”?浙江這事兒給你“說法”!

父母再婚,子女“不贍養”?浙江這事兒給你“說法”!

家是講“情”的地方,但,“理”有備無患,大家好,歡迎來聽我說“婚戀這事兒”。結婚是個大事,不管是子女結婚,還是父母的再婚,都一樣,孩子結婚,父母要不同意,很多父母會把持著“戶口本”,但父母要結婚呢?孩子基本攔不住,所以,有的孩子就以“不贍養”想迫使父母放棄再婚主張,來看看今天的“婚戀這事兒”。


【婚戀事兒】

有一對老兩口:王某,男,施某,女,二人系夫妻關係,膝下有女兒(下稱王女)已婚,王某與施某於2007年就已經辦了離婚手續,老兩口好聚好散,屬於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明確了位於義烏的某處的住房給女方所有,女方給付男方1萬餘元作為補償款,但這事兒過去7年之後,2014年9月份,房產證下來,所有權依然是王某和施某兩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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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分兩頭說,王某認為女兒王女小兩口沒有履行贍養義務,就此,女婿還將自己趕出家門,致使王某隻好外出租房,期間還生病,王某稱這些費用支出都是自己找親朋好友借的,合計借款達到8萬元,現請求判令:女兒及女婿支付贍養費90000餘元(從1996年至今,每月按500元計算),同時,要求女兒及女婿提供住房一間。


【一錘定音】

法院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為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化而終止,並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及王某的經濟收入現狀、居住條件,酌定贍養費標準為每月1500元,於每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醫療費則憑發票另行結算支付。

父母再婚,子女“不贍養”?浙江這事兒給你“說法”!

女婿非王某子女,要求其承擔贍養義務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醒世警言】

1.婚姻自由是個“鐵律”

父母再婚,子女“不贍養”?浙江這事兒給你“說法”!

無論是子女還是父母都一樣,父母不能強制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更不能以“把持戶口本”為由,阻止子女的婚姻自由,同樣,子女也不能以贍養等任何名義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

不僅《婚姻法》有相關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對此做了明確限定: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而《刑法》特別指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房產到底該歸誰所有

父母再婚,子女“不贍養”?浙江這事兒給你“說法”!

案例中老兩口是協議離婚,協議明確房子歸女方所有,所以,據此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雖然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但房產歸女方所有,如果要復婚,則為女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婚後取得財產才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婚後有這方面的顧慮,建議做個婚前財產公證,是否有必要,請自行把握。

3.作為女婿你能做點什麼

作為女婿,這事兒已經牽扯到了自己的老婆大人,作為老公,你就應該站出來,主動聽聽老婆的意見,讓她感覺,出任何事,有你做她的後盾,如果你不聞不問,她或許會想:你還愛我嗎?這麼大事兒你不聞不問;難道你父母才是你的親生父母,我父母就只是“我的孃家人”,只是你的親戚嗎?

父母再婚,子女“不贍養”?浙江這事兒給你“說法”!

有一種公平的愛叫“將心比心”,孩子是父母的複製,其實,這種複製在夫妻關係中仍然存在,尤其是男方比女方年齡大3歲以上的時候,夫妻間的這種複製就越明顯,呈現出“你怎麼對我我就怎麼對你,你怎麼對我爸媽,我就怎麼對待你的爸媽”的態勢。

所以,如果有條件的話,你可以跟老婆商量,在小區或者附近買一處房,這樣岳父有什麼事兒,你幾分鐘就到了,照顧啥的一點不耽誤,無論怎樣,建議:不要等到她看到你父母有什麼病苦危難的時候,才去指責她的冷漠和不夠盡責,或許,同樣的事情,你已經做在前頭,她只是“如法炮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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