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9 被害人不諒解,真的就不能緩刑嗎?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只要受害人不諒解對方,對方就沒有任何緩刑的空間。為了宣洩,一心想是把傷害自己的人弄到監獄中受到應有的處罰,最好關的越久越好,懲罰越重越好,這種想法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是被理解的。可您是否知道,這種“不諒解就不能判緩刑”其實是一種錯誤認識,看看下面的案例。

被害人不諒解,真的就不能緩刑嗎?

案件回顧:

田某與龍某因“車”引發“事故”。田某以龍某的車牌為外地牌照,約朋友欺生,把龍某打了一頓,龍某對此非常氣憤,並報警,很快田某被警方逮捕。

田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龍某造成了傷害,歸案後認罪態度好,雖然家境一般,對龍某積極進行高於法定數額的8萬元交至法院,希望獲得龍某原諒。然而龍某態度堅決,要麼給60萬,要麼讓田某在監獄蹲上幾年,開啟了“賭氣式”的漫天要價,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龍某放棄了附帶民事訴訟,要親眼看著田某收入“監獄”。

被害人不諒解,真的就不能緩刑嗎?

案件結果:

本案中,該犯罪系因生活中偶發的小事故引起,田某雖一時逞強欺人觸犯法律,然而在訴訟過程中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錯誤,積極籌措了遠高於法定賠償數額的8萬元賠償款交至法院,希望得到龍某的諒解,而龍某還是以選擇的方式,即要麼60萬賠償,要麼進監獄,真實目的就是為了讓龍某“進監獄”,且態度堅決。

法院最終判處田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兩年。因龍某對歸案後的積極補償田某的行為,卻有認罪、悔罪表現,綜合考量,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該案件並沒有田某的不諒解而不能緩刑。

被害人不諒解,真的就不能緩刑嗎?

律師說法:

儘管是否獲得被害人諒解是刑事案件量刑中通常要參考的一個因素,但這一因素並不構成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法定要件。尤其大多老百姓對“不諒解就不能判緩刑”產生錯誤認識,為了嚴懲被告人也好,並利用被告人急於獲得諒解心理也好,對賠償數額提出過高的要求來進行懲罰。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對此予以明確,將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作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必經程序,但對因被告人卻無賠償能力不能滿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不影響認罪從寬制度的使用。

維護自身權益不是錯,但打官司並不是賭氣,法律不僅保護被害人利益,同時對實施傷害者也要依法公證處罰,理性維權最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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