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財產,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法律權威,現依申請執行人陳美蓮的懸賞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懸賞公告如下:
執行案號:(2018)粵1802執399號。
執行依據: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粵1802民初264號生效民事判決書。
被執行人:潘志波,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清遠市清城區橫荷居委會荷塘三村32號,公民身份號碼:44180219690409****。
被執行人:雷麗芬,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清遠市清城區橫荷居委會荷塘三村32號,公民身份號碼:44180219701112****。
被執行人:清遠市南華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遠市清城區橫荷5號區惠豐樓一樓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友添。
涉案標的:3600000元及利息。
涉案未執行標的: 360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及下落,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申請人自願支付執行到位案款的百分之十獎勵給舉報人。
懸賞期限:至標的全部執行完畢止。
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及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予以嚴格保密。
舉報人可直接前往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橫荷法庭執行局進行舉報,亦可致電:0763-3392475。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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