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陈美莲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399号。
执行依据: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26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潘志波,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居委会荷塘三村32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690409****。
被执行人:雷丽芬,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居委会荷塘三村32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01112****。
被执行人:清远市南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5号区惠丰楼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友添。
涉案标的:3600000元及利息。
涉案未执行标的: 360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执行到位案款的百分之十奖励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至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横荷法庭执行局进行举报,亦可致电:0763-3392475。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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