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風險案件應對緩慢、權利告知釋法不清、糾紛矛盾化解困難、審查工作片面化、事後矛盾易復發……如何解決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遇到的這些問題?今年以來,河南省商城縣檢察院探索推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五同步”工作法,有效地推動了部門協助和矛盾化解,提高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效率。
“五同步”工作法具體包括信息共享與事前預測同步、約談與權利告知同步、審查與矛盾調解同步、監內審查與監外審查同步、事後監控與辦案效果跟蹤同步。“每一步,我們都針對性地制定出工作制度,使其操作性、實用性一目瞭然,檢察人員只要‘按圖索驥’,就能很好地完成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當記者到商城縣檢察院派駐看守所檢察室採訪時,第三檢察部主任葉虎介紹說。
據葉虎介紹,在信息共享與事前預測同步工作中,承辦檢察官主要針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存在殘疾、家庭困難等特殊情形的、被害人因未獲得賠償而信訪的、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等特殊案件,及時將相關案件信息通報該院第三檢察部,實現案件信息共享,並聯合對案件的羈押必要性審查進行分析、預測、研判,對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嫌疑人及時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
在約談與權利告知同步工作中,駐所檢察官通過約談被逮捕人員,瞭解其基本情況,告知其享有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權利,並講解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標準和要求,一方面幫助被逮捕人員正確行使權利,避免盲目申請;另一方面引導被逮捕人員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認罪服法,從而達到變更強制措施的客觀要求。
在羈押必要性審查與矛盾調解同步過程中,重點對輕微傷害、鄰里糾紛、過失犯罪等案件,積極介入開展調查,因地制宜進行調解,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審查過程中,實現案結怨消的法律效果。
“監內審查與監外審查同步,一方面是在監室外對案件訴訟階段、羈押期限、法定情節等客觀情況進行審查;另一方面,通過對監室內的嫌疑人在押表現,如是否認罪、是否真心悔改等主觀情況進行審查,確保變更強制措施後嫌疑人能夠遵紀守法。”葉虎說。
今年5月,該院在審查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廖某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過程中,承辦檢察官通過對廖某監內在押表現審查發現,廖某在監室內對和解情況不知情且心懷怨氣、多次揚言出去後要“收拾”被害人。鑑於這種情況,該院對廖某暫時不予變更強制措施,並要求辦案部門、看守所加強教育、提高廖某的法律意識。
在相關部門、辯護律師的教育下,廖某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寫下了深刻的《悔過書》。後來,該院經過評估認為廖某有認罪悔罪表現,建議辦案單位對其變更強制措施,廖某出所後與鄰里相處和睦。
該院還注重事後監控與辦案效果跟蹤同步,在每一起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辦理結束後,都對案件的後續進展情況進行監控,監督嫌疑人履行相關和解協議,同時走訪被害人、基層社區組織,瞭解辦案效果,及時開展法治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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