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買保險四年後住院,保險公司卻以這個理由拒絕復效,法院:准許

很多人以為交完首期保費,簽完保單就萬事大吉,坐等理賠到賬就可以了。其實這樣想法是不對的。

今天好買保分享一個“由於沒有按時交納保費,導致合同效力中止,而保險公司拒絕恢復效力”的案例。

買保險四年後住院,保險公司卻以這個理由拒絕復效,法院:准許


01 真實案例

2000年12月20日,黃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壽金色夕陽養老金年限”,生效日2000年12月22日,保險金額1萬,保險期間終身,繳費期間39年,繳費方式年交,繳費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2014年12月7日生病住院手術。

2015年1日22日,未按期繳費,進入60天的寬限期,黃某60天后仍未繳費,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2016年1月28日,黃某申請重新繳費,並如實告知身體健康情況。保險公司受理黃某申請恢復保險合同效力業務,並計算應當補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合計670元。

2016年2月3日,保險公司出具拒絕恢復復效通知書,載明因黃某進行過主動脈全弓置換術、高血壓的原因,並出具保險合同效力中止通知書。

黃某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買保險四年後住院,保險公司卻以這個理由拒絕復效,法院:准許

02 案件分析

法院認為: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合同效力中止之前已顯著增加,而不是效力中止期間才顯著增加的,所以恢復合同不會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

最終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應當准許恢復復效通知書。

那《保險法》對寬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復效是怎麼規定?

買保險四年後住院,保險公司卻以這個理由拒絕復效,法院:准許

《保險法》三十六條:逾期支付檔期保險費的後果。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恢復。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下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簡單來說就是,除非合同裡另外約定,否則,按催告之後30天或者超過繳費日60天還沒交費的,合同效力中止

。這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還負責,但賠付要扣掉欠交的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2年內,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可以協商恢復效力,達成協議並補繳保費,效力恢復。

03 好買保觀點

最後,看完上述案例後,若投保人再遇到上述情況時,我們該如何應對呢?

(1)源頭上,對保險合同中所有“經保險公司同意”的相關字眼保持敏感
因為凡是需要經保險公司同意的條款,主動權就掌握在保險公司手裡。

買保險四年後住院,保險公司卻以這個理由拒絕復效,法院:准許

(2)分期交保費的,一定要記清楚交費日期,準時交費。

(3)如果不是打算退保,寬限期內一定要把保費補上。

保險法規定了,寬限期內出險,保險公司仍要承擔責任。如果保險公司因為出險是在寬限期而拒賠,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最後,寬限期內一旦沒有補交保費,導致了合同效力中止,如果想在復效,保險公司普遍做法就是要求重新核保,重新核保意味著跟重新投保一樣,結果正常肯定同意回覆了,假如說因為自己年齡、身體狀況等問題無法通過核保買不上保險,對自己就很不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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