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怡口蓮米果侵權了!“怡口蓮”起訴獲賠243萬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以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吉百利英國有限公司將怡口蓮(廈門)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新京報記者今日(12月16日)獲悉,海淀法院一審認定,廈門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吉百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餘元。

原告吉百利公司訴稱,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國擁有“怡口蓮”系列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領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

被告廈門怡口蓮公司生產、銷售和宣傳標有“怡口蓮”商標的巧滋脆夾心米果,該商標在字體、設計風格等方面均與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標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目前“怡口蓮”商標已被宣告無效。

此外,怡口蓮公司將“怡口蓮”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譽的故意,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怡口蓮公司生產的“巧滋脆夾心米果”產品的裝潢與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蓮蓮巧克力夾心太妃糖”產品的裝潢亦高度近似,極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該行為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

故吉百利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怡口蓮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

被告怡口蓮公司辯稱,怡口蓮公司的“怡口蓮”商標雖然於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無效,但有效期間的使用行為具有合法基礎,不具有可歸責性。怡口蓮公司的“怡口蓮”商標使用的“米果”與吉百利公司商標使用的“糖果”不屬於類似商品,怡口蓮公司未與吉百利公司商標進行傍靠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未損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權益。

怡口蓮公司在主營相關類別擁有已經核准註冊的“怡口蓮”商標,企業的商號主要識別部分與商標一致符合商業慣例,企業的設立登記合法合規,並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譽,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構成知名商品以及產品的裝潢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該裝潢屬於行業慣常設計,亦非法律意義上的“特有裝潢”,怡口蓮公司米果產品的包裝設計整體有較大的區別,已經盡到了合理避讓的義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怡口蓮公司不存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吉百利公司要求的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一審:廈門怡口蓮構成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後認為,“怡口蓮”曾為廈門怡口蓮公司的註冊商標,於2012年獲准註冊,於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無效,故判定怡口蓮公司對“怡口蓮”標識的使用行為應當區分2019年9月20日前及2019年9月20日後兩個時間段。在案證據顯示“怡口蓮”標識被認定無效後,依然可以在公開網絡銷售平臺上搜索到怡口蓮公司的“怡口蓮巧滋脆夾心米果”產品在銷售,該產品上突出使用了“怡口蓮”標識,其使用該標識的商品類別與吉百利公司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構成類似,故在2019年9月20日之後,怡口蓮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怡口蓮”標識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2019年9月20日以前,怡口蓮公司在註冊“怡口蓮”商標和使用“怡口蓮”商標的行為上均具有主觀惡意。吉百利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對“怡口蓮”商標進行了持續、廣泛、大量的使用,“怡口蓮”商標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熟知。怡口蓮公司作為在後成立的公司,模仿 “怡口蓮”商標,向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與之極為近似的“怡口蓮”商標,具有攀附“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故意。怡口蓮公司生產的米果產品與吉百利公司生產的“怡口蓮”糖果產品常常在同一場所中進行銷售,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怡口蓮公司主觀上具有不當利用吉百利公司商標聲譽的惡意。此外,怡口蓮公司明知其商標可能存在權利瑕疵,仍然持續、大量使用,主觀上具有惡意,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涉案的“怡口蓮”品牌糖果與怡口蓮公司“怡口蓮”巧滋脆夾心米果二者銷售渠道與方式基本相同,在同一銷售平臺或場所進行銷售,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對二者進行區分或者具有較大可能性認為二者具有關聯關係。怡口蓮公司將“怡口蓮”註冊為企業字號,極易使消費者誤認或混淆,怡口蓮公司的該行為不正當地利用吉百利公司已經建立的市場知名度,搶佔吉百利公司市場份額,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主觀上存在攀附吉百利公司及其“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惡意,客觀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怡口蓮公司與吉百利公司存在某種關聯關係,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怡口蓮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吉百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餘元。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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