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為被誣告者澄清 ! 江西這個設區市動真格,惡意誣告者將被追責

“經調查核實,未發現張四蘭、陳世武在扶貧資金使用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信訪反映的問題與事實不符,現予以澄清……”前不久,弋陽縣葛溪鄉紀委在該鄉雷蘭村委會召開了一場澄清正名會,為該村支部書記張四蘭、村委會主任陳世武澄清不實信訪舉報。

為被誣告者澄清 ! 江西這個設區市動真格,惡意誣告者將被追責

此前,弋陽縣紀委監委收到雷某某和鄒某某反映張四蘭和陳世武貪汙扶貧款的問題線索後,立即對線索進行了綜合研判,經研究後第一時間轉葛溪鄉紀委成立調查組調查辦理。通過詳細調查瞭解、深入細緻核實發現,舉報反映的扶貧資金是縣財政為貧困村脫貧整合的涉農資金,該項資金用於13個自然村的道路、水渠等基礎設施項目,之所以會被舉報,因舉報人個人訴求未得到滿足,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並通過一些不法手段,在網絡上進行大面積傳播。目前,雷某某和鄒某某因涉嫌惡意誹謗他人被弋陽縣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雖然事情被調查清楚,屬於無中生有,但這件事還是給他們心理蒙上了陰影,也嚴重影響村委會日常工作開展……”弋陽縣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經調查不屬實的情況,不能僅僅從組織層面作“了結”處理,更應為被誣告錯告黨員幹部“撐腰”,及時澄清正名,免除對他們的不良影響。因此,這才有了開頭的澄清正名會。

隨著這場會議的召開,籠罩在張四蘭、陳世武心頭長達半年之久的陰霾一掃而光。“知道有人冤枉並舉報自己,心裡確實很委屈,感謝組織對我的信任,為我澄清了事實,現在整個人都輕鬆了,壓在心裡的包袱也卸下了,做事又有幹勁了……”會上表態發言時,張四蘭難掩內心的激動。

如今,在上饒,感受到組織撐腰鼓勁的,不只是張四蘭、陳世武二人。據統計,今年5月以來,該市紀委市監委、市委組織部堅持嚴管和厚愛並重,嚴格按照“三個區分開來”,通過以點帶面、市縣聯動等方式,紮實推進澄清正名工作,及時為26名被誣告、錯告的黨員幹部公開澄清問題,最大限度消除了負面影響,營造了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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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上饒市紀委市監委聯合市委組織部制定出臺了《關於為受到不實舉報對象澄清正名的操作辦法(試行)》,從對象、內容、方式到成果運用等環節,對澄清正名工作的操作流程進行了嚴格細緻的規定。按照“實事求是、分級負責,誰調查、誰澄清”原則,在問題線索調查核實認定失實情況後,通過審查調查部門與案件審理室、信訪室等科室進行聯合會審,嚴格審核把關,綜合分析研判不實舉報的原因、目的、動機等因素,確保在澄清對象和內容的選擇上做到精準、穩妥。

“因不實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各異,所產生的負面影響程度也不一,所以在澄清方式的選擇上沒有固定‘套路’,而是綜合考量被誣告幹部單位性質和社會影響程度,由被誣告幹部和其所在部門單位共同商議確定。”上饒市紀委市監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充分尊重被反映對象意願情況下,適時採取召開幹部大會、組織生活會或下發通報、張貼公告、網絡公開正名等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調查結果、澄清有關情況。同時,及時將澄清正名幹部的有關情況向組織人事等部門通報,避免其在考核定等、評先評優、選拔任用等事項中受到影響,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在為黨員幹部澄清正名同時,上饒市紀委市監委還與組織、公安、司法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加大對惡意舉報、誣告等行為打擊力度,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讓“潑髒水”“告黑狀”者受到應有懲處。截至目前,共查處誣告類信訪舉報4起,追究6名惡意舉報人責任,釋放“讓誣告者付出代價”強烈信號。

新聞多一點:

信訪舉報為反腐敗鬥爭提供了大量的問題線索,但誣告情況也時有發生。為深入貫徹《中共江西省委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精神,今年9月,省委出臺《關於為受到不實舉報對象澄清正名的實施辦法(試行)》,向誣告陷害行為亮劍,並明確3種方式為受到錯告誣告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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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適用對象包括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紀委監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群團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及經授權、委託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執行。

澄清正名是指:對經過組織調查核實並認定為受到不實舉報且產生不良影響的幹部或單位(以下稱“被舉報對象”),通過規定程序、採取一定形式、在適當範圍內為其澄清是非,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不實舉報,一般是指結論為不屬實、沒有發現舉報反映的問題或事實存在但並不違規違紀的舉報。

《辦法》規定

對被舉報對象進行澄清正名,一般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澄清正名可由組織研判提出,也可由被舉報對象申請提出。

(二)受理。對有關澄清正名工作建議或申請,紀檢監察機關信訪室或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處(科)受理後,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根據職責分工、幹部管理權限,提出呈請上級機關批准辦理、轉交委(部)機關對口室、處(科)辦理或交由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的擬辦意見,呈送委(部)分管領導、主持日常工作的領導審批後,啟動澄清正名辦理程序

(三)複核。接受辦理工作後,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有關室、處(科)應及時牽頭成立複核組,對有關情況進行復核,既要複核舉報事實,也要複核調查認定程序。

(四)批准。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召開會議對澄清正名建議進行研究,決定是否對被舉報對象澄清正名、以何種形式澄清正名。

  (五)澄清。經批准同意進行澄清正名的,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相關承辦室、處(科)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在尊重被舉報對象意願的基礎上,

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澄清

  書面澄清。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具體承辦室、處(科)向被舉報對象送達澄清正名通知書,並抄送其所在地方(單位)黨組織。澄清正名通知書應明確被舉報對象受到不實舉報性質、內容以及澄清正名時間。

  會議澄清。由被舉報對象所在地方(單位)黨組織召開會議進行澄清。必要時,可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具體承辦的相關室、處(科)派員到有關地方(單位)召開會議澄清。參會人員範圍由地方(單位)黨委(黨組)商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具體承辦的室、處(科)確定。

  媒體澄清。通過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以及相關新聞媒體公開澄清。

  被舉報對象為雙重管理幹部或雙重領導體制單位的,應將澄清正名決定向協管單位(部門)通報。

  澄清正名結果應運用到被舉報對象相關考核、提拔交流、考察任用、評先評優等工作中,避免被舉報對象因不實舉報受到影響。已經造成影響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在澄清正名工作中,既要依規依紀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又要嚴肅查處誣告行為,依規依紀依法對誣告者追究責任

對誣告行為的追責處理事宜,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負責受理的相關室、處(科)會同具體承辦的相關室、處(科)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誣告者系中共黨員、監察對象的,依據有關規定,視誣告的事實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

(二)誣告者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冒用他人名義誣告陷害的;教唆他人誣告陷害的;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對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反覆舉報,誣告陷害的。

對典型的誣告案件,各地各單位要視情進行通報曝光

對實名舉報經調查核實屬錯告或舉報失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實名舉報人說明情況,予以教育提醒。

本實施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組織部承擔。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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