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對公安機關出具的複議,複核結果都不服怎麼辦,我來告訴你答案


對公安機關出具的複議,複核結果都不服怎麼辦,我來告訴你答案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維權過程中,如果我們對公安機關做出的結果不服,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同時,如果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複核程序。這個兩個程序是有明確的法規依據的。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規定,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議、複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複議、複核申請,作出刑事複議、複核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議申請: (一)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第七條規定,刑事複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就本規定第六條第二至四項決定作出的刑事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核申請。

由以上內容可以看出,複議程序,複核程序規定的十分明確。但是,如果當事人對複議和複核的程序都不服怎麼辦呢?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嗎,我的答案是"有"。其實法律具有其嚴謹性和銜接性,只要好好捋順,你會發現蛛絲馬跡。言歸正傳,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1,向檢察院求助,申請檢察建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依照《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啟動信訪程序。當事人是在複議,和複核結果均不服的情況下,採取的這種維權措施,是受法律保護的。

依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對信訪事項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一)信訪人的投訴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應當支持信訪人的請求。其中屬於公安機關原處理結論確有不當或者錯誤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予以糾正或者撤銷並予以重新處理;屬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問題的,應當督促履行職責;

(二)信訪人的投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的,以及信訪人的投訴請求雖然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對信訪人的請求不予支持,並做好信訪人的解釋疏導工作;

(三)信訪人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有利於公安機關改進工作的,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採納。

同時,當事人一定要了解以下法律規定。

依照《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接到信訪事項後,應當做好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並告知信訪人向有關機關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二)對屬於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予以受理,並根據所反映問題的性質、內容確定辦理單位; (三)對屬於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下級公安機關。對其中的重要信訪事項,可以向下級公安機關進行交辦,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結果,並提交辦結報告。下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 地級以上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下一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信訪事項情況;下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最後我在詳細的說一說,這個信訪程序。這個程序非常主要,不是當事人無休止的“不服”,也就是說你的“不服”也有可能是錯誤的,只是你自己不服而已。因為凡事總得有個終止,怎麼終止呢?我們來看看法律規定。

依照《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信訪人對地級公安機關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持書面答覆向地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公安機關提出複核請求。省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複核完畢,提出複核意見,書面答覆信訪人。 對省級公安機關複查意見不服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核請求。

第二十九條規定,信訪人對公安機關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公安機關不再受理。

以上內容,應該就是專治“不服”的方法,但是我還是要強調。依法依規維權才是主要的,不要自己認為對的就是對的。一切以法律規定為準,法律法規的權威是不容挑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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