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銷毀證據法庭「吃掉」父親遺囑,兒子被罰5萬元後喊「不服!」

近日,在大興法院審理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開庭過程中,原告當庭出示的證據原件“不翼而飛”。經調查發現,該證據竟被被告當庭“吃掉”,其行為也被法庭監控全程記錄下來。10月17日,大興法院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決定對該名被告處以5萬元罰款以示警戒。

“對證據的偽造銷燬嚴重影響司法公正與法庭秩序,也是對社會有惡劣影響的行為。”有律師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根據法律規定,偽造證據以及銷燬證據的行為不僅有罰款、拘留,更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為銷燬證據法庭“吃掉”父親遺囑,兒子被罰5萬元後喊“不服!”

▲9月21日開庭時,蘆某“吃掉”遺囑的視頻截圖。 法院供圖

被告捂嘴嚼證據 喝水助吞嚥

大興法院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介紹,該案系遺囑繼承糾紛,原、被告為蘆姓兄弟姐妹四人。

蘆母於2001年過世,蘆父後來購買了房屋一套。蘆父於2016年去世,生前立有遺囑一份。後原告蘆家長子向大興法院提起遺囑繼承糾紛訴訟,要求繼承蘆父名下的房屋,被告三弟妹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2018年9月21日上午9時,該案在大興法院開發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原告蘆家長子由其代理人出庭,被告方出庭應訴的是蘆家次子蘆某及妹妹。雙方舉證質證環節,原告代理人當庭提交遺囑原件及2份生效法律文書作為證據材料,法官確認後,材料被傳遞給被告席上的蘆某。

“遺囑的真實性不認可,這不是我父親的簽字。”蘆某發表質證意見,並將證據返還給法官時,法官發現,原本泛黃的遺囑原件卻消失不見。隨後責令蘆某將遺囑原件交回法庭,並釋明若不交回原件,將認定其故意毀滅證據。但該被告拒不承認,稱材料交到自己手上時,就沒有遺囑原件。

庭審被迫中止。法院經調查發現,蘆某在庭審中,將遺囑原件塞進嘴中併吞咽。

現場監控視頻顯示,證據材料在傳遞給蘆某的過程中,置於材料最上層的遺囑原件不慎掉落。蘆某並未將遺囑拾起置於桌面,而一手假裝拿眼鏡盒,並從桌面上取出一份遺囑複印件置於另兩頁證據材料上面;另一手則在桌子底下將遺囑捏成團,攥在手裡並迅速塞入口中,捂嘴咀嚼,中途幾次喝水幫助吞嚥。

該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開發區法庭依法組織合議庭審理該案,合議庭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蘆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毀滅書證,對其做出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院送達處罰決定書被拒收

10月17日下午,大興法院依法向毀滅證據的蘆某送達了處罰決定書,並再次對其作出口頭訓誡。

當天下午,法官當庭宣佈處罰決定書:“本院查實,蘆某存在毀滅證據的行為,情節惡劣,且拒不悔過,其行為已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規定,法院決定對盧某罰款5萬元。限於2018年10月24日之前交納。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內日向北京二中院提起復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我不服,我不承認的東西,我不簽字。”在法官將決定書遞給蘆某時,其拒絕在決定書上簽字,並強調自己不認可這份處罰決定。還在法官宣佈休庭後,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蘆某當天雖然沒有簽收處罰決定書,根據相關法規,並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如果不在10月24日之前交納,法院將會依法強制執行。被告如對行政處罰有異議,可以提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為銷燬證據法庭“吃掉”父親遺囑,兒子被罰5萬元後喊“不服!”

▲10月17日,法官向蘆某送達處罰決定書。 法院供圖

被“吃”遺囑還存有複印件

“蘆某的行為並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法官介紹,此前,蘆家長子的弟弟妹妹就曾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父親的房子。但因蘆父已立有遺囑,該起訴被法院駁回,被“吃掉”遺囑原件在那一起訴訟中作為證據,已被法院認定。同時,這份被“吃掉”的遺囑尚有複印件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即便沒有遺囑原件,也可認定案件事實。

“當事人損毀證據的行為,是因其自身法律意識淡薄。”法官稱,庭審過程全程留痕,蘆某自認為“毀滅證據”不動聲色,但不知其一舉一動都被法庭內的監控全程記錄。

法官提醒,法院案件審理具有嚴肅性,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庭紀律。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否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輕則罰款、拘留,重則構成刑事犯罪。


追訪

銷燬證據不只罰款、拘留,嚴重可構成犯罪

“對證據的偽造銷燬嚴重影響司法公正與法庭秩序,是對社會有惡劣影響的行為。”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介紹,對偽造證據以及銷燬證據的行為,不僅有罰款、拘留等責任形式,更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介紹,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針對此擾亂法庭秩序、司法公正的行為,民事訴訟法就對其規定了處罰方式,可以對其處以罰款、拘留,如果構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我們需要思考如果毀滅偽造證據將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同時《刑法》規定,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根據此次事件蘆某的具體情況,蘆某確擾亂法庭正常的審判秩序,但並未符合該條關於情節嚴重的構成要件,如果此類事件嚴重影響法庭秩序,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處罰。

“我們需要注意到蘆某的行為不僅擾亂法庭秩序,更影響司法公正。”常莎說,《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構成妨礙作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京報記者 左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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